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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600/2010-0002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环发〔2010〕160号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10-12-13
发布日期:
2010-12-1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我市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
关于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溧环发〔201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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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环发〔2010〕1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环保部门进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1、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在2011年元月5日前办理结束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排污申报登记地点:
(1)市环保局天目湖分局(天目湖、戴埠)87985369
(2)市环境监察大队溧城中队(溧城、市经济开发区)87323526
(3)市环境监察大队上兴中队(上兴、竹箦)87737208
(4)市环境监察大队别桥中队(别桥、埭头、上黄)87843369
(5)市环境监察大队南渡中队(南渡、社渚)87632369
三、排污申报登记办理程序
1、接到本文件通知后直接到上述分局和中队领取空白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
2、将申报表按要求填报完成后,携带相关佐证材料直接向上述分局和中队申报。
四、排污申报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1、填报完成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文字说明);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签署与原件一致的文字说明);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六个月的排污总量监测报告;
5、新鲜用水证明(水费发票或水资源费发票复印件);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
7、用煤量证明和煤质分析报告(应包括含硫量、灰份两个指标);
8、分局和各中队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请各排污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办理,请各镇区环保办加强督促。凡逾期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要求申报的,我局将依法直接核定其排污量,计征排污费,并将按拒报或谎报依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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