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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规划局文件 溧规[2010]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的有关问题,现就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阳台(含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过渡空间,下同) 1、阳台分类:阳台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以下简称“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类型。凸出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凸阳台,凹入房屋外墙的阳台为凹阳台,当阳台由凸凹两部分构成时,为复合型阳台。 2、不封闭阳台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三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 式的水平搁板,无连接横梁,沿阳台开敞面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时,可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向结构内延伸的方向与阳台开敞面不一致,当延伸部分的进深大于0.60米时,该延伸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见例图)。 4、凹阳台凹入进深大于等于2.4米,全部视为室内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二、关于临街、内街空间建筑、挑廊、檐廊和阳台下设置的地面层,满足下列条件,且经市规划局认定可视作开放空间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有柱空间计算建筑密度,无柱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的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1、临城市道路、广场开敞部分的空间,进深不小于1.5米,且无封闭设施。 2、与城市道路连续畅通的商业内部公共通道,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道最小净宽不小于9米(按建筑物含出挑部分投影面外边线计算)。 ②不得设置封闭设施,各商业单元的客户和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行。 ③常年开放,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上述空间均不得按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三、关于建筑顶部楼梯间和电梯机房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按一层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大于1.20米按一层计算一半面积。 四、关于面积分摊多功能综合楼,应按其服务功能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服务于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电梯间、楼梯间除外)应在该功能区内进行分摊;该功能区以外仅为该功能区服务的电梯间、楼梯间(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若通过其它功能区的楼层,则该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按该功能区与其它功能区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无论该层是否使用处在本层的楼梯间、电梯)。 五、关于层高 (一)住宅建筑层高须控制在5.0米以下(含5米)。 1、当层高小于等于3.6米时视作单层,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2、当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二)商业、办公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必须控制在6米以下(含6米)。 1、当层高小于等于4.2米(底层4.6米) 视作单层,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2、当层高大于4.2米(底层4.6米)、小于等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按单层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六、其他 1、本规定由溧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溧政发[2008]68号)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规划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