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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镇开展实有人口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774/2010-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戴政发[2010]20号
发布机构:
戴埠镇
产生日期:
2010-03-20
发布日期:
2010-04-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镇开展实有人口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镇开展实有人口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戴政发[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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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委会、派出所:
为策应即将开始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全镇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上级部署,经研究,决定从3月25日起,在全镇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实有人口专项调查工作。现将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如下,请各行政村、居委会、派出所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信息工作基础化、基础工作信息化”的要求,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出租房屋信息登记、采集、录入、维护工作,实现“以房找人、以人找房、查房知人、查人知房”的动态化管理目标,为人口普查提供数据,为人口管控提供抓手,为加强社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人房底数清、信息项目全、问题整改快、人员管控严。
具体完成三方面任务:
(一)暂住人口(含流动儿童)、境外人员登记率达到95%以上,常住人口中的人户分离人员实际住址采集率达到80%以上,无户口人员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登记率和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二)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完整、准确、鲜活,人口信息主项准确率达到100%,次项差错不超过5‰;16周岁以上人员二代证照片采集率达到98%;16周岁以上暂住人口信息缺项率低于5‰;工作对象数据项缺、错率低于1‰。
(三)应销未销户口注销率达到100%,符合申报出生登记条件的婴幼儿登记落户率达到100%,一人多户口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人户分离人员减少80%。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
一
)
宣传发动阶段
(
从现在起至
3
月
25
日
)
1.镇政府成立由政法分管领导任组长,派出所、计生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村委、居委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有人口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完善考核办法,确保实有人口调查工作有序进行。
2.派出所负责对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村(居)干部等进行业务培训,明确户口整顿工作的内容及流程,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3.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咨询、警务宣传、入户调查等形式,宣传户口政策规定,提高广大群众对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的理解,全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
二
)
组织实施阶段
(3月25日至6月15日)
1.核准实有人口。实有人口是指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歌舞厅、洗浴、小发廊、小美容院、网吧、小旅店等特种行业场所的从业人员一并纳入实际居住人员采集信息。派出所要组织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村委、居委干部以入户调查为基本手段,逐村逐楼逐户实地走访实际居住人员,核对和采集相关信息。对人户一致的常住人口,主要核准其户口登记项目,登记联系电话。对外出人员(户在人不在),主要摸清其寄住、暂住地址,离开户口所在地时间。对暂住、寄住人口,主要核准其身份,采集暂住、寄住人口信息,登记其离开户口所在地时间。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含外来人员携带的子女),主要摸清其出生时间、未落常住户口原因及监护人的相关情况。每户填写《常州市人户基本情况—览表》,分别按寄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未落常住户口、分类采集详细信息,属于流动儿童、流动党员的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2.核准实有房屋。对辖区内所有建筑物开展定位工作,全面采集实际居住房屋信息。登记清楚本辖区内房屋的实有量,包括楼房、平房院落,可居住人员的单位、工地个数,其中的房屋间数、床位数。
3.及时维护信息。对采集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未落常住户口和流出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派出所民警录入平台。信息录入后,《常州市人户基本情况一览表》由民警以村(居)为单位统一装订,妥善保管,不得散失,以便与人口普查办提供信息。
4.整改突出问题。对摸排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证。对查实发现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解决、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口未销、未落和重复、遗漏等问题,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具体明确“四项要求”:
一要依法注销应销未销户口。
各单位要重点对辖区80岁以上老人进行一次普查,对已经死亡但户口未及时注销的,要上门宣传公民死亡应注销户口的相关法律规定,动员亲属主动注销其户口。凡群众主动到派出所要求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可在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二要妥善处理待定户口。
对持有各类入户凭证尚未申报常住户口的待定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要逐一动员登记入户。(1)对调查出的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派出所应及时将名单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并根据其父母亲或监护人申请,认真核查其《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2)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经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派出所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3)对落户凭证丢失的,在调查核实或补办证明后,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4)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或漏登户口的,现在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派出所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报批后恢复其常住户口。(5)对原户籍地已经注销户口,在现住地长期居住的户口待定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落户或者恢复户口。(6)不符合落户条件,暂时无法落户的,排出后应登记造册,掌握情况,待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结束后,再上报具体研究解决。
三要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积极梳理、主动发现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并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对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以及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要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
对整顿中发现的重户口,各单位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5.落实重点管控。对登记的所有人员按照常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管理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分类管理。
四、工作要求
(
一
)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有人口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落实责任,整体协调推进。
(
二
)
整合力量,多措并举。
积极整合民警、村委、居委干部、计生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居民楼组长等社管资源,共同做好工作,共享调查成果。
(
三
)
加强指导,狠抓落实。
派出所户籍管理中心作为实有人口调查工作牵头部门,要主动联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实地调研、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加大对各类信息数据审核校验,确保全镇实有人口信息数据既全又准、鲜活有效。
(
四
)
严格政策,讲究方法。
人口管理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中既要严格掌握政策,杜绝违法规定,又要讲究方式方法,体现执法为民,对工作中发现的特殊困难问题,及时上报研究解决。
(
五
)
总结经验,分析问题。
工作中要加强工作信息反馈,及时总结上报好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应对措施,主动予以解决。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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