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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0-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0〕4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0-01-12
发布日期:
2010-01-2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做好相关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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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09]7号、常财社[2009]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提高下列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将“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13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三、在执行我市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将农村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7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各镇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表: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和“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自2009年10月1日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
等级
残疾
性质
原标准
现标准
补2009年度
2010年度提高
合计
增加
一级
因战
22680
26080
850
3400
4250
因公
21960
25250
823
3290
4113
因病
21240
24430
798
3190
3988
二级
因战
20520
23600
770
3080
3850
因公
19440
22360
730
2920
3650
因病
18720
21530
703
2810
3513
三级
因战
18000
20700
675
2700
3375
因公
16920
19460
635
2540
3175
因病
15840
18220
595
2380
2975
四级
因战
14760
16970
553
2210
2763
因公
13320
15320
500
2000
2500
因病
12240
14080
460
1840
2300
五级
因战
11520
13250
433
1730
2163
因公
10080
11590
378
1510
1888
因病
9360
10760
350
1400
1750
六级
因战
9000
10350
338
1350
1688
因公
8520
9800
320
1280
1600
因病
7200
8280
270
1080
1350
七级
因战
6840
7870
258
1030
1288
因公
6120
7040
230
920
1150
八级
因战
4320
4970
163
650
813
因公
3960
4550
148
590
738
九级
因战
3600
4140
135
540
675
因公
2880
3310
108
430
538
十级
因战
2520
2900
95
380
475
因公
2160
2480
80
320
400
*两参
人员
1560
2400
210
840
1050
另:在乡老复员军人(农村)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从200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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