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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开展民间组织2009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83/2010-0001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民发〔2010〕20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2010-03-08 发布日期:2010-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做好全市民间组织2009年度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关于在全市开展民间组织2009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溧民发〔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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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应有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全市民间组织进行2009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管理的情况。
    6、党建工作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今年年检的重点:(1)社会团体党建情况、章程、财务状况、会员情况、收费情况、公益活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2)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情况、章程、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公益活动等情况。
    三、年检步骤:
    1、各民间组织接到年检通知后,请于2010年3月25日前到市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和福利生产科(电话:87037139)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单位要认真写好年终工作总结,主要列举本会的重大学术、业务活动等重大情况。认真详细填好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报业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接到各民间组织所报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在登记证书副本及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民办教育机构还应同时提交通过当年教育部门年检的许可证复印件。
    5、各单位要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6、年检工作于2010年6月底结束。
    四、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安排做好年检申报工作,认真如实详细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
    2、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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