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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0-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0〕41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0-05-18
发布日期:
2010-05-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溧民发〔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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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常民优(2010)1号、常财社(2010)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四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由1450元提高到1634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由1160元提高到1307元;三、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由870元提高到981元。此次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民政部门发放。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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