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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民政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0-0004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0〕76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0-08-25
发布日期:
2010-09-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主要从六个方面介绍了民政局政务督查工作
关于印发《溧阳市民政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溧民发〔20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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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民政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溧阳市民政局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督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局本级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围绕局党委决策部署和局机关行政中心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事项的要求,突出重点,全面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事求是。深入一线,了解实情,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实际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效能。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适时督办,按时办结,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确保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责任明确、运转顺畅。
二、督查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上级民政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和局机关行政中心工作,主要是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议决的事项及重要文件等贯彻执行情况。
(三)全市民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落实进展情况。
(四)上级领导以及局领导批示办理或督办落实的事项。
(五)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或需要我局协助办理落实的事项。
(六)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八)其他经局领导批示或要求督查的事项。
三、督查程序
(一)登记交办。局办公室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及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工作要求、办理时限等,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与承办部门。
(二)督查催报。承办科室(单位)按照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按时办结;局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督办。未能按期办结的,承办科室(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
(三)办结审核。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将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提出补办意见,或经领导同意后退回重新办理,保证办理质量。
(四)拟文反馈。涉及一个承办科室(单位)的督查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汇总并拟文反馈局办公室;未明确牵头单位的,由局办公室汇总并拟文。督查事项属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布置的,由相关联络员所在承办科室(单位)负责牵头协调并拟文反馈局办公室。反馈局办公室的文稿经承办科室(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五)健全台账。局办公室将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经及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建立台账,完善各类工作数据动态管理。
四、督查时限
(一)上级部门以及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中心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承办科室(单位)应于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分别向局办公室报送季度工作情况,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
(二)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工作,承办科室(单位)通常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领导批示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在收到批示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在收文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困难的,经申请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
(五)紧急公文或是注明办结时限的,应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
五、督查方法
(一)重点督查。对上级部门以及局党委重要决策部署、中心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以及领导批办等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实施重点督查,每季度催报工作进度,必要时按月报送。
(二)紧急督查。办理时限紧迫的重要事项,由局办公室督促限时办结。
(三)专项督查。对不符合督查事项办理要求的,局办公室应督促承办科室(单位)按要求重新办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且事先又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局办公室应向有关承办科室(单位)下发《督查事项催办通知单》,加大催办力度,并酌情通报。
六、督查考核
(一)督查工作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局机关年终考评和对科室(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对承办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未能按时办理督查事项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2)未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导致反映情况不实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牵头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督查事项办理的。
(三)经局办公室下发督查催办通知后仍未及时办理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七、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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