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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制定溧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432/2010-0000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司发[2010]7号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10-03-15
发布日期:
2010-03-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一、现实意义二、基本原则 三、开支范围四、保障标准五、工作措施
关于制定溧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溧司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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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溧 阳 市 司 法 局
溧司发[2010]7号
各镇(区)财政所、司法所:
为切实做好我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苏财行[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溧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现实意义
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含镇、区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是对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工作职能的充分保证,也是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
二、基本原则
(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
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
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等经费要给予重点保障,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给予足额保障。
(
三)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
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任务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以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必需的公用经费开支。
(
四)建立机制,提高效益的原则。
通过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支范围
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司法业务费两个部分。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司法业务费包括:普法宣传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人民调解经费、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经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律师公证管理经费、“148”法律服务咨询补助费、专项会议费和消耗费(含专线租赁费、器材设备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等)、教育培训费、其他业务费。
四、保障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按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内在职人员年人均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司法业务费,下同)最低保障标准为3万元,其中镇(区)司法所最低保障标准为2.5万元, 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更高标准给予保障,保障标准从2010年开始执行,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五、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责任。制定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司法行政机关经费规范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镇级财政应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要求,从巩固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二)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支完全脱钩政策,对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严禁截留挪用。
(三)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并加强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节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要加强对编制和人员的控制。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重点工作需要;要合理规划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的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等不必要的消耗和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溧 阳 市 司 法 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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