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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187/2010-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2010]15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12-23
发布日期:
2010-12-2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溧政办[201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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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溧阳市委、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溧委发〔2010〕25号),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民防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原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原市规划局的职责、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局城市雨水排水职责划给市水利局(市水务局)。
(四)加强城乡建设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五)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促进城镇减排。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危旧房改造和老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推进工作,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八)牵头扎口和综合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督查和考核,促进城市长效管理。
(九)加强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责。
(十)加强风景名胜区监管,以及城市绿化市场行业管理的职责。
(十一)增加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十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溧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和引领作用,促进溧阳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三)增加民防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平时防灾救灾宣传教育与培训;完成市赋予抢险救灾指挥保障工作。
(十四)加强组织防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融入城市应急体系,参与平时防灾救灾。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区域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土地批租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节能建筑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五)研究拟订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组织建设系统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系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
(六)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质量及勘察设计相关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七)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历史建筑的认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有关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会同管理全市国家安全事项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审查工作。
(八)依法负责全市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造价、监理、检测、合同、信息等工作;负责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管理;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和管理。
(十)负责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征收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和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及拆房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发展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市村镇规划审查,指导中长期村镇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市村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村镇建设典型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全市村镇建设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组织全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负责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行业、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反恐、维稳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建设信息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建设系统职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系统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负责本系统职工教育和行业培训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四)负责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定相关的住房政策,参与编制城市住宅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部分筹集与管理、住房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强各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协调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五)牵头负责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有关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参与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房屋销(预)售管理和各类房屋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
(十六)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指导物业管理承接查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制定房屋权属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平台并实施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管理等工作;负责房产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危旧房改造政策,负责拟定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老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和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负责房产信息化建设、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分析,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和决策依据。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有关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九)根据上级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编制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牵头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大型环卫设施和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相关城市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十一)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
。
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及重点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及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二)负责对处置生活(建筑)垃圾的单位核准及监督管理。
(二十三)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协调。
(二十四)负责城市管理有关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环卫以及园林绿化经费;负责城市环卫、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资金的预、决算和使用管理。
(二十五)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论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等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交接验收工作;组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审核。
(二十六)组织城市管理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各项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十八)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工地施工粉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排放影响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十一)综合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建立各镇、各部门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
(三十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工作。
(三十三)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协调组织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审核、审批或上报审批各类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各类专项规划的批前审核和报批工作。
(三十四)负责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管线、桥梁、涵洞、绿化、小品、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和室外建筑装修等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称为“一书三证”)核发、验线以及规划竣工核实等批后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类规划方案竞选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市域范围内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十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招、拍、挂土地的规划条件拟定;参与制订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三十六)参与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规划执法监督,制止、纠正违反城乡规划和越权审批等行为;按市政府行政执法分工的要求,参与查处各类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受理与规划工作有关的检举、控告。
(三十七)负责城乡规划展示和宣传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信息化、标准化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规划测绘的行业管理。
(三十八)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及省市关于民防(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本市民防(人防)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十九)负责编制全市民防(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市民防(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平战转换方案;负责拟订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制订本市城市人口疏散隐蔽计划、方案;负责制定市年度民防(人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
(四十)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市民防(人防)机动指挥和市民防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市委、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指挥全市民防(人防)行动,完成市赋予的抢险救灾指挥保障工作;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行动;根据战时需要,适时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
(四十一)依法开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通信警报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警报及设施的改造、拆除、报废、迁移的报(审)批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维护管理;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施工图审查、设计、监理、造价和防护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民防(人防)指挥、警报通信网及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重点防护目标单位防护方案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组织民防(人防)的训练、演练和演习。
(四十二)依法开展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设防行政许可;负责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四十三)负责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完善人民防空防灾功能;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民防(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训练工作。
(四十四)负责制定市民防(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民防(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民防(人防)知识教育和防护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十五)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市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十六)负责溧阳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镇(区)民防(人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核应急工作。
(四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党务、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实施,处理党委、行政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委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委重要文稿起草、文件审核和文电处理;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文印、通信、印章管理和机关文书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访、民生聚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和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及指导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负责接待工作和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大院的保卫、绿化及卫生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听证工作;指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二)组织人事科
组织指导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工作;配合做好本系统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系列执业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战等工作;负责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和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离休干部和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城市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审计;指导城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规费的征收与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和使用好各项资金;负责委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负责组织经济责任制的制订及考核兑现工作;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城建统计工作。
(四)技术科(市抗震防灾办公室)
拟定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节能建筑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研究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推广和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建设系统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系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质量及勘察设计相关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历史建筑的认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及市政公用项目的论证、设计等前期工作;参与有关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审查和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五)城市建设科
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年度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审查;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管理全市市政行业市场及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管理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施工企业资质以及市政公用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养护、维护;研究拟定燃气和照明等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燃气、城市照明等行业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村镇建设科(市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发展研究,拟定村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市村镇规划审查,指导中长期村镇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市村镇房屋建筑建设,组织开展各类村镇建设典型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全市村镇建设实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组织全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房地产管理科
研究和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城市综合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发展计划;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组织论证并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有关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新建设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和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管理,实施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合同网上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对预售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房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房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负责研究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房改业务工作;负责房产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登记、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等企业经营行为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和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中介协会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管;指导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老住宅区整治改造和长效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危旧房改造政策和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房屋维修市场的监管。
(八)建筑业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市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行业改革方案;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负责全市建筑业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设备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交易、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定额管理、信息管理、分包市场管理;负责建筑装饰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综合考评和动态信用管理及建筑业企业综合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全市建筑业科技进步,组织建筑施工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工作;参与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的协调;参与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工作;指导市建筑业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复函精神,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对外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职能,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党、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党政会议及其他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局的重要文稿起草和公文处理、信访、调研、信息、印章、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计生工作;负责局固定资产管理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办理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提案工作。
负责局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保管理工作;协助党委抓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培养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申报工作;负责局系统的人事档案、统战等工作;负责老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
(二)综合计财科
负责管理市城市管理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编制、审核局系统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局系统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监督;会同市发改、市财政等部门对城市管理收费工作及票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局系统国有资产;配合市审计、市财政等部门对局系统的审计、检查;负责局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三)市容管理科
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管理规划、年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项目的论证工作,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道路、临街建筑物及市场建设竣工交接验收工作;负责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临街亭棚、停车场点、门面装饰、临街空调室外机安装、道路占用、道路开挖、便民设摊、设点、设亭、设流动车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参与上级各类创建竞赛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各项竞赛和城市市容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
负责拟订我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计划和措施;参与编制环卫设施建设经费、环卫日常经费计划;参与对城市新建、改建项目中环卫设施布点的方案论证、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筑渣土作业单位、环卫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和生活垃圾处置、处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局下属的环境卫生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
(四)园林绿化管理科
负责拟订园林绿化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园林绿化经费和城市绿化重点项目的经费计划;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审核;负责审批城市移伐树木、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地,古树名木保护;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重点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标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本局下属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管理。
(五)户外广告管理科
负责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城市灯光亮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灯光亮化方面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公益广告的统建统宣和组织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和整治户外广告。
(六)法制科
负责拟定城市管理法制工作规划和计划,协调和组织城市管理联合执法;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协调、监督、考核,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制研究和政策调研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上报、备案工作。
市规划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复函精神,市规划局独立对外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按市政府分工开展相关城乡规划执法工作。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监察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文秘、信息公开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机关科室工作落实情况。起草全局性工作文稿、文件和领导交办的会议材料;负责规划宣传、规划展示和规划网站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和规划信息的编撰;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工作调研、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和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全局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接待、保卫、保密、安全、计划生育、基建、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本局综合计划、审计的归口管理;负责局财务工作和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管理,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经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局党组的日常业务,局机关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负责局政治理论学习、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管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调配、任免、奖惩工作;负责局干部的出国(境)报批;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工作;负责局干部职工理论、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教育培训;负责局统战、双拥和扶贫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审核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局系统内的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局法制工作计划拟定;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工作;对行政执法和规划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局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组织协调;负责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溧城城区建设项目和村镇房地产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与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及违法建设查处;配合局信访工作;负责局“三合一”网络平台的组织协调。
负责局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扎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在局内科室的运转交接;负责报建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负责报建项目规范化运作,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管理公示制的督办工作;负责报建项目“一书三证”的发放工作。
(二)规划技术科(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科)
负责各类规划编制研究任务的组织管理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和信息化指令性任务及科技进步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规划测绘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建筑设计评审会和局技术会审会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规划设计竞选、竞赛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各科室的技术业务工作的协调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的拟定;参与市政、村镇规划等规划审查;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配合规划业务宣传工作。
(三)规划用地管理科
负责溧城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市域范围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审核和报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报批;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参与制订城区土地开发供应计划,负责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招、拍、挂土地的规划条件拟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划定、审核和报批用地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核定内容的变更手续;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竞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溧城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核和报批;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规划审核,审核和报批建设工程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定内容的变更手续;负责建设项目灰线查验;参与规划竣工核实工作;负责溧城城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负责建(构)筑物室外装饰装修的规划设计审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
(五)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溧城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绿化设施等建(构)筑物、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涵洞、管线、码头等)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报批工作,核准上述市政工程的“一书两证”;负责市政工程验线、规划竣工核实;参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市的人防工程、铁路、公路、道路、码头、桥梁、涵洞和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设施的规划及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各类管线规划综合。
(六)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规划、新农村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指导镇总体规划、各类控规、详规、村庄规划的编制及论证工作,对各类报批的规划进行审查。
负责村镇项目“一书三证”的核发和批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镇实施村镇规划工作;参与查处违法建设。
市民防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牌,对外保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复函精神,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独立对外行使民防(人防)行政管理职能。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计财科)
负责编制全市民防(人民防空)发展规划、计划;起草综合性材料、文件;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文电、机要、档案、安全保卫、保密、办公信息化、信访、接待、会务、后勤保障等机关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建设、落实“准军事化”建设要求;负责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负责人防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拟定;负责人防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管;负责市民防(人防)经费预算编制、决算报批工作和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负责民防(人防)业务建设和办公经费的保障工作;负责民防(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及清查、登记、界定及平战结合的收入管理;承担民防(人防)综合统计工作。
(二)工程科(指挥与通信科)
负责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和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依法配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和设计规范、规程执行情况;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报(审)批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平战转换预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监督和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企业资质的初审与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科研、设计管理及人民防空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的报废、拆除、改造等报(审)批工作;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和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负责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负责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民防应急预案,制定有关保障计划;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民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网和民防指挥所信息系统建设计划;负责指导城市疏散地域(基地)、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制防护方案,督促检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和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训练和管理;负责组织民防机关的训练和防空防灾演练;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负责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工作;负责制定市民防(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防空防灾教育培训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检查指导基层民防(人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按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工会、团委、妇委会。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职2名,副职4名(含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职2名、副职3名(含纪委书记);市规划局正职1名,副职3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市民防局正职1名,副职1名。正副科长(主任)33名,其中:科长(主任)22名,副科长(副主任)1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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