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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有关办、局、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劳社规〔2010〕2号、常财社〔2010〕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9 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9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32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得超过132元。
3. 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适当增发金额。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基数,按照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常州市区此次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水平1595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自筹解决。
四、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下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1.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2.按溧革发字(79)第348号《关于全民企业单位中现有外包内做工的处理意见》办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对本条所列第1、2种对象的人数,请各单位汇总后,于2010年3月底前将花名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和养老保险科备案。
五、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在春节前结束。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