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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溧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定,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的积极性,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更好地为参保病人服务。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偿付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偿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平均定额(元)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原平均定额
调整后定额
市人民医院
3700
3900
市中医院
人民医院燕山分院
3000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阳 市 财 政 局
(原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溧 阳 市 卫 生 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