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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苏政府令36号)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溧政发〔2009〕37号)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协保人员,其退休年龄可按协保协议确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调整范围及享受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包括已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不作为工伤保险的征缴对象。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