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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52/2010-0017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发改〔2010〕126号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10-07-21
发布日期:
2010-07-23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溧发改〔201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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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价格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价格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常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溧阳市法制办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证价格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规范案件审理自由裁量空间,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
第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 开原则。
第四条 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 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实行三级审理制度,具体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
(四) 责令停业整顿;
(五) 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经营者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事实清楚、正确确凿的,有违法所得的应全额没收,具体由相应的审理组织审议决定。
第八条 价格违法案件,行政罚款自由裁量以违法行为相应罚款条款的上限额为标准,划分为三个层次:高幅度范围70%以上,中幅度范围40%至70%,低幅度范围40%以下。具体幅度根据不同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相应的审理组织审议决定。
第九条 经营者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三) 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 对违法经营者减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五) 属于对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文件政策理解有偏差,经营者无主观故意,且社会影响不大的;
(六) 价格政策滞后,有关政策尚未颁布,但经营者已实施的,价格行为实施中的收费及价格标准与以后价格部门颁布的价格(收费)水平相当或突破的;
(七) 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 按照规定需要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无违法所得的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处以低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经营者或行政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罚款:
(一) 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 屡查屡犯的;
(三)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 经营者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 应予以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政府对价格施行干预措施时,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自由裁量权按政府颁布的干预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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