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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价费〔2010〕19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强制性房产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价服[2010]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中介 评估 收费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建设局。
溧阳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5印发
常州市物价局文件
常价房〔2010〕29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强制性房产价格
评估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强制性房产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服[20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О年二月三日
抄 送: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2月3日印发
打 印:庄海云 校 对:曾宪忠 共印65份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服[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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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对强制性房产价格评估
收费问题的批复
无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强制性房产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请示》(锡价服函[20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谁委托谁要求评估谁付费。因此,对在房屋交易中,有关部门要求按房地产重新评估价格为基数收取税费时,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应由相关要求的部门支付,不应转嫁到纳税当事人身上。
此复。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 中介 评估收费 批复
抄 送:各市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