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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52/2010-0009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发改〔2010〕117号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10-07-12
发布日期:
2010-07-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溧发改〔20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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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10]1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住建委、国土局、规划局
常价房〔2010〕128号
关于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房产测绘单位、管理机构和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开我市房产测绘市场的意见》(常办发[2009]37号)以及市物价局、房管局、国土局《关于统一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方式和标准的通知》(常价房[2009]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产测绘收费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收费主体
凡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并向委托人提供房产项目测绘、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维护及房产预测绘(算)服务时,可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仅指房屋分层分户图测绘费,下同)。
二、收费原则
开展房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在出具客观真实的测绘报告后方可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无委托协议、违规测绘、强制重复测绘、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不得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
三、收费范围
对新建商品房用于预(销)售的房产预测绘(算)、新建商品房初始测绘以及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房产测绘的可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
对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房屋产权人没有要求重新进行房产测绘的不得收费。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房产测绘费分为房产项目测绘费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维护费,房产项目测绘费由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52%收取,市级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维护费由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机构(常州市房产测绘中心)按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48%收取。房产测绘服务费均应由委托人(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1、房产项目测绘费:住宅0.52元/?,工业厂房0.63元/?、商住楼0.78元/?、多功能综合楼及其他1.04元/?。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维护费:住宅0.48元/?,工业厂房0.57元/?、商住楼0.72元/?、多功能综合楼及其他0.96元/?。
3、房产项目预测绘(算)费:各类新建商品房预测绘(算)收费按0.20元/?收取;因委托人依法修改要求重新进行预测绘(算)的,可对重新预测绘(算)部分的建筑面积计费,按0.20元/?收取。
4、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维护费:对各类新建商品房预测绘(算)成果进行审核维护按0.15元/?收取;因委托人依法修改要求重新审核的,可对重新审核部分的建筑面积计费,按0.15元/?收取。
5、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上述各类收费,对政策性保障住房减半收取。今后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各房产测绘单位和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承诺,提供优质的房产测绘服务,不得重复收费、乱收费。价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房产测绘收费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公开、公正、合理的房产测绘市场秩序。
六、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房产 测绘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打 印:庄海云 校 对:曾宪忠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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