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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52/2010-0009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发改〔2010〕121号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10-07-15
发布日期:
2010-07-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溧发改〔20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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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0]2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市政府,常州市物价局
苏价费函[2010]29号
省物价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问题的复函
仪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法院预收诉讼费用退还有关问题的请示》(仪价字[2010]12号)收悉 。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现就请示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的规定,在原告未自愿承担或者不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胜诉的原告。
对人民法院未按规定向原告退费的行为,你局可积极帮助做好协调工作,并提请该院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胜诉的原告。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价格 法院 诉讼费用 退还 复函
抄送: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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