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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52/2010-0010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发改〔2010〕153号、溧教财〔2010〕9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产生日期:2010-08-23 发布日期:2010-08-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0年秋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
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溧发改〔2010〕153号、溧教财〔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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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0年秋季市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5元。
        (二)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二、高中收费标准。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择校生不得收取):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0]14号)文件: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残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其免收学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课本费(含簿本)收费标准。2010年秋季每生每学期:高一380元、高二380元,高三260元。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收取,期末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三、幼儿园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按《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溧价费[2009]75号、溧教财[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学校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常价费〔2002〕208号)执行,并落实好结算清单制度。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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