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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352/2010-0012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发改〔2010〕209号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10-10-25
发布日期:
2010-10-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溧发改〔201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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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有效疏导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给下游销售企业带来的影响,减轻川气东送管道天然气成本增加的压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气价分类。将我市现行工业、商业、其他用气销售价格分类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用气类。并轨后,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类别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三类,其中:对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气价分类简化后,原对应的内容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气价水平。将我市非居民用气中准销售价格调整为3.00元/立方米,最高上浮幅度为15%,下浮不限,最高销售价格为3.45元/立方米。同时取消计划外用气政策。
三、实行差别气价政策。为调节冬季用气高峰,促进节能减排,试行推进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执行时间为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加收季节差价最高不超过0.30元/立方米。具体加收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由现行3.28元/立方米调整为3.80元/立方米。两年内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逐步调整到位,具体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五、建立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机制。按照《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管道运输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严格纪律加强宣传。天然气销售企业要周密部署调价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天然气销售价格;认真做好明马标价和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不断降本增效,为用气单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七、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中准销售价格自2010年9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车用天然气价格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常州市物价局,市政府办,市经信、财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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