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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03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3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04-14
发布日期:
2010-04-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溧政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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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溧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一、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和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划定方案
根据划定原则,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和要求如下:
(一)禁止养殖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水域敏感区:我市主要河道(南河、中河、丹金溧槽河、北河、竹箦河、溧戴河、赵村河、芜申运河)河岸两侧100米范围内。
3.天目湖、南山竹海、瓦屋山等旅游景区规划区和全市乡村旅游规划区。
4.城市建设规划区、各镇集镇建设规划区。
5.经济开发区及各镇工业集中区。
6.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点)。
7.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100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定须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100米—500米范围内。
(三)适度养殖区
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外的其他地区。适度养殖区实行总量控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同时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对已建的养殖场尽快完善粪污达标排放设施建设,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
三、禁养管理
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具体由市农林部门牵头执行。本方案颁布后,禁止养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禁止养殖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十二五”规划内搬迁或者关闭,拒绝搬迁或关闭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禁止养殖区外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止养殖区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并须经市农林、环保、发改等部门现场勘查,由市农林部门备案,环评审批,市农林、环保、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水务)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并配套相应的粪污消纳场所。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畜禽养殖场(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放养除外,城区范围内按照城市管理办法执行。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30000羽以上的家禽、100头以上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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