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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溧阳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05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3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05-08
发布日期:
2010-05-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溧阳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溧阳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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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安全和产业发展水平,消除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我市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根据《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0〕9号)及常州市的相关工作要求,针对我市化工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数量多、分布散,装备差、水平低,投诉多、风险大等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开展全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就全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溧阳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专项整治与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技术创新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提升改造、转型升级。通过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整治范围
全市化工行业所有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绸缪精细化工园。
三、整治目标
按照“坚决整治、坚决转型”的要求,依法关停一批安全、环保不达标、群众反响意见大的化工企业;整改一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落实规范生产;推进一批企业搬迁、转产,对整治难以达标的企业,出台政策鼓励其搬迁、转产。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保护合法,打击违法,规范生产,达标排放”的目标,全面提升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安全和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现状
在第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现状和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梳理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建立化工生产企业档案,实现一企一档。
(二)依法关停一批化工生产企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或项目,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依法实施关停。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位于人员密集区域(含镇区、居民区、学校)使用危化品、剧毒品原料、生产危化品产品、采用高危险生产工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及有重大危险源的;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产能或生产未经核准的产品的;
7.排放恶臭、有害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举报、投诉不断,反映强烈的;
8.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且超标排放的;
9.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10.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12.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与工商登记核准事项不符的;
13.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14.已列入关停(搬迁)企业名单的;
15.违法用地的;
16.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和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的;
17.位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关停的;
18.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包括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农药批准证书等)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
19.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三)规范提升、推动搬迁、落实转产一批化工生产企业
对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不符合关停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下达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生产经营比较规范、生产规模比较大、技术和工艺先进的化工生产企业予以保留,并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安全、环保和经营水平。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要求,加快推进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关闭或转产。积极鼓励化工生产企业通过结构调整转型生产非化工类产品。
(四)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具体操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原则上不再新批新建化工生产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转型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
2.列入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重点投资计划或投资总额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大石化、大化工项目,须经省环保厅批准,并通过环保、安全评估。
3.禁止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五)加快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转型升级
在首轮化工整治后,我市化工产业仍然存在整体水平偏低、企业规模偏小、集聚度偏低、创新能力较弱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快现有化工生产企业转型升级。
推进绸缪精细化工园整治和转型升级。鉴于该园区部分企业污染严重,周边群众反响强烈,决定对绸缪精细化工园实行停产整治。区内企业必须切实提高环保规范化管理和安全监管水平,接管率必须达到100%;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必须在年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按标准提高工艺水平,做到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严禁排放恶臭、有害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在整治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改、环保、国土等原审批部门、园区管委会和村民代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别桥镇要加快制订化工园产业发展提升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主导产业,合理调整规划布局,加快园区提档升级。
本市现有其他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同时,鼓励其转产转型和搬迁;对重点排污企业,全面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实现达标排放。
五、政策措施
为鼓励我市化工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对关闭、搬迁、转产的化工生产企业明确如下政策:
(一)鼓励化工生产企业迅速关闭、搬迁(不包括市内搬迁)。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关闭和搬迁(不包括市内搬迁)的化工生产企业可相应享受如下政策:
2010年8月底前关闭和搬迁的,并按照“停产到位,设备拆除到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吊销或变更手续到位,有害有毒废弃物清除到位”(下简称“四个到位”)的要求,经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企业,对该企业合法占用的工业用地以每亩5万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贴。2010年12月底前关闭和搬迁的,并按照“四个到位”的要求,经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的企业,对该企业合法占用的工业用地以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贴。2010年12月31日后关闭和搬迁的,不予经济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镇两级按7:3的比例分担。
(二)鼓励化工生产企业自行原地转产为非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在2011年6月底前符合城市规划的自行原地转产为非化工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如下政策:
1.转产后的新企业,经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化治办”)认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在2013年底前可免缴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转产后的新企业,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转产企业在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本市各项规费予以减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4.转产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012年底前新增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奖励。
(三)鼓励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搬迁(不包括市内搬迁),符合收储条件的,其土地由市收储中心进行收储。在2011年6月底前实施搬迁并“四个到位”的,经市、镇两级认定,企业分别对应现行土地收储政策,按照70%比例奖励给企业。此条政策与第一条不重复享受。
其他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搬迁其土地符合收储条件的,由所属镇参照执行。
(四)根据集聚集约发展要求,转产企业在转产时可在工业集中区优先供地,但项目必须达到所在工业集中区的土地投入强度等要求。
(五)本次化工整治前已关、转、迁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5月上旬)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工作班子,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人员、职责、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整治。
(二)摸底梳理阶段(2010年5月中旬-2010年6月)
由市相关部门、各镇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梳理分类,提出初步整治方案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后并提出整治意见,各镇根据市化治办的意见予以实施。
(三)落实整治及转型升级阶段(2010年7月-2011年7月)
市相关部门会同各镇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治任务, 落实关停、转产、搬迁、整改等整治要求。
对列入关闭目标的企业,2010年底前全部停产到位,2011年6月前要确保“四个到位”,设备拆除前后须进行拍照或摄像,保留影像资料,并按照《常州市关闭化工生产企业验收要求》,由各镇组织填写《常州市关闭(变更)化工生产企业档案》。
对整改类企业,市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时限要求,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列入关停名单。
对列入搬迁、转产类企业,各镇要坚持“能快则快”的原则,督促相关企业于2010年7月底前拿出搬迁、转产方案,确保2011年6月底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月-2011年9月)
市政府将根据整治工作时间节点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同时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随机抽查,并适时邀请市人大、政协对各镇及相关部门的整治进度进行督查,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完成本轮整治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电话:87286018;市环保局、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市经信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和质监局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市化治办是化治工作的“协调主体”,相关部门是“执法主体”,各镇是“责任主体”。在严格落实各镇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市经信、环保、安监、发改、工商、质监、国土、监察、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各镇的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协同推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工作。
(二)严格执法管理。市化治办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转型升级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要共同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实施综合治理。在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过程中,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环保投入,采用安全、环保性能高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推动安全和环保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和环保技术升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常州市的统一部署,针对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尽快消除污染源和安全隐患,把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加强督查考核。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各项目标任务纳入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镇的整治进度进行督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的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镇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全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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