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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2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76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07-22
发布日期:
2010-08-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溧政发〔20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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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常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常政发〔2009〕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托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规定,市各有关部门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调整政策时,要突出创造就业岗位和扩大就业的目标,合理进行产业布局,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各镇及其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市人社局。市发改、经信、工商、人社等部门应建立新办企业的用工需求信息通报制度,努力做好人力资源库与岗位信息库、企业招用工与优惠政策落实的工作。
二、延续扩展政策,健全就业长效机制
(三)各镇和市人社局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以下简称“双零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特困职工的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采取本人申请,市人社局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就业困难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双零家庭”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员等四类人员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原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人员,不重复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对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城乡“双零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特困职工和重度残疾人员,给予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
(六)对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
(七)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创办企业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八)推动创业型城市、创业型社区建设,多渠道筹集创业引导资金,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建立一批创业培训、见习、孵化等基地。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创业培训补贴及创业补贴支持。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城镇复员军人、妇女、残疾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按相关培训要求审核后补贴给培训机构;参加市人社局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行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溧银发〔2006〕42号文件执行。
本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四、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十)市人社局要推进就业服务工作向中等职业学校延伸,在校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招聘活动等公共服务。对大中专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给予见习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
五、开发公益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
(十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要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力度,实行公益性岗位资源归口管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履行管理职能,集中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十二)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其中安排“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双零家庭”人员、残疾人、特困职工的家庭成员等五类人员的,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对履行社会责任、帮助较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经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按照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六、健全基层平台,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工作
(十四)加强镇、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等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完善公共服务功能,落实好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经费。
(十五)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建立监测点月报和周报制度,及时研判全市就业形势的走向。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又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
(十六)各镇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介入,妥善处理,确保各类劳资纠纷不扩大升级,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稳定工作
(十七)各镇和市各相关部门要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中向好的良好局面。
(十八)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加强督查,完善考核,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就业工作季度通报和调查制度,定期检查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考核,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十九)各镇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省和市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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