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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2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8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08-19
发布日期:
2010-08-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
溧政发〔2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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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努力适应人民防空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我市人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不断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和战时综合防护能力,根据省市关于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含十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且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因地质、地形、结构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48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坚持城市规划与人防规划并举。严格按照人防建设规划,在城市详规中落实人防要求,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特别是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绿地广场等建设中必须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赋予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务;政府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时,依法将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功能结构。按照“布局合理、类别齐全、功能配套”的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重点建设形成指挥工程、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与物资储备工程配套平衡发展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住建、交运、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规划,依法落实人民防空专业工程建设。
五、着力推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立和落实产权证、使用权证登记制度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墙改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供电、供水等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用水。
六、强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制度。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新建民用建筑时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努力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
七、加强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合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保持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经济、社会、战备效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搞好战时物资器材储备,完善落实平战转换措施,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八、人防工程建设事关战略全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镇、各部门必须强化忧患意识、职能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人防、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把加快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把人防建设任务作为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落实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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