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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存量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4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8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09-02
发布日期:
2010-09-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存量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存量建设用地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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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1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对象
本次清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分以下几类: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未实施征地的;
(二)已实施征地但尚未供地的;
(三)办理供地手续后闲置的;
(四)办理供地手续后未充分利用的;
(五)其它可以利用的存量土地。
二、处置方式
对不同类型的存量建设用地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未满两年的,要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加快形成用地条件,并及早进入供地程序。对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不能使用,原地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242号)精神,申请调整利用。
(二)已实施征地但尚未供地的,要加快办理供地手续。如尚未落实用地项目的,一律调整原供地方案,纳入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或实施政府储备。已落实用地项目,但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及时供地的,重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
(三)已办理了供地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或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置。土地闲置未满一年的,要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协商,用地单位同意交出土地、并按土地原取得价格和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的,可以协议收回土地,并重新安排使用,否则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如用地单位确有继续开发意向,并已落实开发资金的,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工建设,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因征地或拆迁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由产生原因的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因法院查封或其他与土地相关的债权矛盾无法动工建设的,各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要积极与法院、相关债权人等协商,区分不同情况,无偿或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合同约定了处置条款的,应依据合同规定先行予以处理,再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已供地但未充分利用土地的,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用地协议约定的条件,采取责令限期建设、退出土地或实施土地调整、建设标准厂房、政府收购及收回等措施,充分盘活和利用起来,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其中,对确无后续项目或投资的,可以调整给其他项目的,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整规划、实施收购、依法转让等措施,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尽量安排给其他急需用地的项目。
(五)对部分通过矿山窑业等土地整治、并采取空间置换方式调整的建设用地,目前在建或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待该建设用地按正常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关。
(六)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清理存量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研究、协调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本次清理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存量建设用地清理的具体工作,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镇做好各项业务工作。
四、目标要求
在2010年9月底前,将转征用批准后满两年且未供未用的土地全部供地到位;对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在2010年11月25日前全部处置到位;对未供未用和供而未用两类闲置土地的盘活使用率在2010年11月25日前必须达到60%。
今后,各类新建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各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不得低于60%,上年度征转用地报批项目批后实施完成率不得低于80%,所有完成批后实施的土地供地率(储备土地除外)不得低于85%,闲置土地的处置率不得低于80%。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镇,暂停办理征地报批及供地手续。
五、工作步骤
此次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和集中处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7月20日前)
市政府召开全市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各项工作任务,明确清理的相关政策、时间要求和工作纪律。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完成存量建设用地的清查工作,摸清存量建设用地的总量、分布和闲置原因等。
(二)盘活处置阶段(7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镇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将本辖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依法实施处置。
(三)检查考核阶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
市政府组织对各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研究制订闲置土地长效监管机制。
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预审管理。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经信局、环保局等部门,对申请用地单位的建设项目是否落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项目生产建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情况、项目资金的筹措及落实情况等进行预审或预评,并提出可否供地及供地面积等方面的意见。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对闲置土地的收回处置条款,凡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行终止,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注销已设定的土地登记,土地受让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自行失效,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可以按土地原取得价格的80%进行补偿。
(三)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的要求,全面、及时录入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批后管理等材料,严格落实土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要把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纳入常年土地执法巡查范围,严格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督促项目进度。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供应和批后管理台账,定期统计分析存量土地情况,结合全程跟踪管理系统反映的情况,按季度向市政府提供统计分析报告。
(四)建立健全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开竣工时间,严格批后管理。土地出让后,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使用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使用证。建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规划局、监察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组成的验收组,对建设用地范围、投资强度、产业类型、规划指标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的,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处置。对没有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换发有效期与法定使用年限相同的土地使用证书。闲置土地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土地,未经处置不得办理土地抵押融资手续。
(五)建立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考核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成效相挂钩,市政府将在每年年底前对各镇的存量建设用地的清理、处置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七、部门工作职责
市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密切配合,创造有利于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条件。各镇人民政府要把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一)对存在土地闲置或土地利用不充分的用地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不得再安排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再办理供地手续。
(二)土地闲置满一年,未经市政府依法处置、未缴纳土地闲置费、未经同意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市发改委不得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市规划局不得规划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闲置满一年而未缴纳土地闲置费及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市工商局和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在为用地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工商年检、税务登记及税务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应按照市政府要求严格把关,主动协助市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清理工作。
八、严肃工作纪律
市监察局将各镇和各相关部门完成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情况,列为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各镇和各相关部门须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及时、高质量完成市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顺利推进。
九、市政府组织对各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处置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处置工作及时到位的镇评出一、二、三等奖,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农用地转用指标奖励;对处置工作不到位的镇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10年各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市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云芳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文光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外事办主任
王富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周国秋 市发改委副主任
韩金红 市住建委副主任
史国庆 市监察局副局长
法 律 市财政局副局长
蔡红兵 市经信局副局长
周俊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志坚 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张晓芬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杨育美 市环保局副局长
费建华 市国税局副局长
许震新 市地税局副局长
汤文斌 市工商局副局长
石伟期 溧城镇镇长
龚友强 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天目湖镇镇长
夏国中 埭头镇镇长
王国权 上黄镇镇长
芮子遐 戴埠镇镇长
唐洪祥 别桥镇镇长
王耀庆 竹箦镇镇长
蒋 彤 上兴镇镇长
张 顺 南渡镇镇长
花建国 社渚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富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俊华、徐志坚、张晓芬、韩金红、周国秋、史国庆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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