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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推广利用天然气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4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8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09-01
发布日期:
2010-09-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推广利用天然气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推广利用天然气的若干意见
溧政发〔20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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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能源利用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切实改善区域环境面貌和人居生活条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利用天然气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一)快速推进“川气东送”溧阳市配套工程建设。结合“川气东送”管网建设,年内完成“川气东送”南渡接收门站和南渡门站至溧阳门站间约21公里的高压储气管道建设。
(二)尽快完成全市天然气中低压主管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按照《溧阳市燃气专项规划》,加快实施全市天然气中低压主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天然气中低压主管网全覆盖,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利用天然气创造基础条件。管网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狠抓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切实推进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实施进程
(一)在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包括锅炉、炉窑、炉灶、茶水炉等。在禁燃区内个别因生产工艺等特殊因素确需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经信、质监、卫生等部门联合会审同意后方可新建供热设施。
(二)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茶水炉和2008年1月1日前投运的锅炉、炉窑,必须于2011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08年1月1日后投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必须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
(三)其他区域内需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经信、质监、卫生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批准建设。根据天然气中低压管网的贯通情况,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并逐步淘汰现有燃煤锅炉。
三、积极推广利用天然气
在规划的天然气供气区域内,各镇、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大天然气利用的引导和推广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利用天然气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天然气利用规模的不断扩大。
(一)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煤锅炉之日前,新装或改装使用天然气锅炉的工商企业(含商业经营户),免收管道燃气建设贴费。
(二)凡根据市环保部门整治期限内完成燃煤锅炉改造且改用天然气的工商企业及其他用户,其证照及燃煤锅炉原审批手续齐全的,按2万元/蒸吨的基数给予补贴,燃煤炉窑按2万元/座给予补贴。补贴申请报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经信、质监、住建等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核后,由市财政和燃气供应企业各承担50%。
(三)为加大利用天然气的推广力度,明确项目投资界限,天然气中低压管网至工商企业(含商业经营户)围墙外的建设费用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围墙内高中压、中低压调压装置、计量装置、控制装置、进户管道的材料及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根据天然气用户的用气特点,对于年用量超过300万立方米并具有调峰能力的用气大户,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天然气气价另按执行价下浮0.04元/立方米给予优惠。
(五)大力推广天然气汽车
1.鼓励出租车改装使用天然气燃料,实施“油改气”的,市财政每辆补贴1000元。
2.因营运到期更新或计划扩容新增公交车和出租车,原则上必须购买天然气燃料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
四、燃气供应企业要进一步加快天然气管网和设施建设,为新装或改装使用天然气的工商企业(含商业经营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明晰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法合理收取各类费用,科学合理安排供气计划,确保天然气用户特别是工业用气大户气源充足、生产正常。
五、本意见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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