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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5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89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09-06
发布日期:
2010-09-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溧政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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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苏政发〔2006〕4号)和《常州》(常政发〔2009〕27号)的规定,现就我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本市内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内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内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办理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填写《溧阳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在我市的,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办理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原户籍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办理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享受对象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受理。镇计生办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镇计生办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3.审核。市人口计生局收到镇计生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溧阳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一次性奖励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持证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和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比例。
4.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镇计生办,由所在镇计生办填写《溧阳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镇和村(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局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通过镇计生办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10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
2010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2011年发放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2012年发放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2013年发放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审核确定后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本市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二)本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镇计生办备案。市人口计生局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镇、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牵头协调。
(二)宣传培训。市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市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市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市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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