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8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0〕10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
产生日期:
2010-11-20
发布日期:
2010-12-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溧政发〔2010〕108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溧阳市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溧阳市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制度(试行)
实行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制度,是提高地名命名(更名)质量,加强地名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地名标准化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探索公众参与、专家评价、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新路子。做好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工作,有利于地名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推行,也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本地文化内涵的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组成员的条件、组成和工作机制
(一)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化修养,热心地名工作,熟悉地名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比较了解我市的历史沿革、民俗文化、地理特征和城乡发展脉络等状况,善于研究和挖掘溧阳历史地理和人文文化。
(二)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组成员的组成
专家评价组成员由市有关部门按上述基本条件负责推荐,经市地名办审核,报市地名委员会确认后聘任。并建立专家库,每次从专家库中抽选若干专家进行地名评价工作。
首批专家评价组成员由市地名委员会从市人大、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住建委、民政局、规划局、教育局、文广体局、档案局、市志办等有关部门(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离退休老同志、老教师)中聘任。聘期原则上为二年。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补充。
(三)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组的工作机制
1.会议议题预告制度。对讨论地名规划、重大地名的系统命名(更名)等,市地名办提前一周将方案讨论稿提供专家评价组各成员,由各成员做好讨论的准备。
2.专家集体议事制度。凡专家提出地名命名(更名)的建议方案,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名称、依据、意义和应对变化的设想。在集体议事中要广开言路、博采众长,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消除分歧,取得相对一致的评价意见供决策参考。
3.临时议事会议制度。凡涉及急需地名命名(更名)时,需要临时研究的,召开临时议事会议,进行讨论。
4.议事会议记录制度。召开议事会议,要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重大的议事内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反映会议的主要精神。
5.议事确认签字制度。议事会结束时,专家组成员要在会议记录文本上集体签字,以示负责。
6.专家评价组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就地名工作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通报、讨论;学习地名工作政策、法规;交流命名工作的经验体会;提供新的地名命名设想等。
地名评价会议,由市地名办根据地名命名(更名)申报情况提议召开,由专家评价组组长主持。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地名专家组成员在听取市地名办对拟命名(更名)的地名情况介绍后,对申报地名进行评议,形成评价意见。
二、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申报的地名命名(更名)进行评议、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二)对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名称,提出规范性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对地名命名(更名)的调查研究,当好地名委员会和地名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四)负责做好市区规划道路地名命名的储备库工作。地名储备库编制要与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从体现地名的层次化、群体化、序列化的要求出发,有利于新地名的推行和地名的标准化管理。
(五)根据城市路网总体规划,地名专用名词要结合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特别是纵贯南北、横跨东西和绕城环线等道路,体现“中等城市规模、中心城市功能、山水城市风格”的定位;对次干道、支路等,要结合我市不同的区块功能,体现当地历史、地理、人文、文化特征。整个道路网络的名称要根据其不同层次结构,反映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道路的专名,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称呼。
三、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的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
(一)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评价的范围
1.居民区、自然村等名称,由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市地名办初审后提交专家组评议。
2.街(路)、巷、建筑物(含住宅区、高层建筑、大型建筑群)等名称,由建设单位或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市地名办初审后提交专家组评议。
3.省级经济开发区、风景区、纪念地、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经市地名办提交专家组评议后,其主管部门上报。
4.广场、公园、专业市(商)场、长途汽车站、河道、桥梁、立交工程等名称,由建设单位申报,其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并由市地名办提交专家组评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备案。
(二)地名命名(更名)的基本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与社会利益,坚持地名命名(更名)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含义健康。
2.不得使用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民族尊严,有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共道德,宣扬封建迷信、复古崇洋、名不副实、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映或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命名。
3.地名命名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禁止使用异体字和自造字,也不得使用概念不清、含义不明、不科学、不规范的词语。
4.地名命名应体现系统性、超前性、特殊性、历史性和自然属性。
5.一般不以人名和“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世界”、“国际”等词语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6.市区内同类地名不得重名、同音,尽量避免以方位和数字命名地名。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工作流程
对需要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建设单位或所在地镇政府上报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实地察看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将需要确定的地名初步方案提前一周提供给专家评价组有关成员咨询评议;召开地名评价会议并形成评议意见,重要地名命名(更名)要在《溧阳时报》公示一周,征询各界意见;市地名办以文件形式呈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重大地名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审批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地名委员会命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