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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01-11
发布日期:
2010-01-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的意见
溧政办发〔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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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城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缓解我市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8〕153号)和《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常劳社医〔2009〕26号)精神,结合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全市参加2009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病住院且医疗费用较大的参保对象,重点是城镇低保户、特困户,以及其他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全市参加2009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住院分娩的产妇。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500元。
二、补助方式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将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基金划拨到溧城镇,并委托溧城镇政府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溧城镇政府应在2010年2月13日前完成“补助金”的发放,并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以下资料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1.《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方案》;
2.《2009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申请表》(附件1)、《2009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汇总表》(附件2);
3.补助对象的门诊或住院发票、病历、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市合管办核对后及时返还)。
(二)溧城镇政府要认真做好排查摸底、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补助金”发放工作,坚持做到公正、公开,不得任意扩大补助对象和范围,要充分体现大病补助性质,严禁将“补助金”平均分配。申请大病补助必须做到资料齐全、真实。要将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村(社区)公示一周,市举报电话(87224257、87275883)一并公示。
(三)实行年底大病补助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工作结束后,将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于2010年4月对“补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补助金。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2009
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申请表
补助对象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对 象
类 别
疾病名称
患 病
时 间
医药费
总金额
已补偿
总金额
户主姓名
与患者
关 系
联 系
电 话
家 庭
住 址
陈述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居)委或敬老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二份,上报市合管办一份,自留一份。
2.此表可复制。
附件2:
2009
年度溧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底大病补助汇总表
镇(区)(盖章) 年 月 日
补助对象姓 名
性别
年龄
对象类别
疾病名称
患病时间
医药费
总金额
已补偿
总金额
补助
金额
户主姓名
与患者关 系
联系
电话
家庭住址
注:1.此表一式二份,上报市合管办一份,自留一份。
2.此表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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