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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13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02-02
发布日期:
2010-02-0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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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溧政发〔2009〕126号文件精神,现就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成市级行政权力主体、事项和依据等方面内容的清理;
(二)完成市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梳理和责任分解;
(三)完成市级行政权力定制入网,进入“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
二、清理依据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主要适用于: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此项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
三、清理范围
(一)清理对象。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对象是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市级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国家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不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事项。本次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分为以下12类:
1.行政许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
2.非许可审批,是指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国办发〔2004〕62号文),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征收、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5.行政强制,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代履行、执行罚等;
6.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社会救济金、福利金的给付,军属烈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给付,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的给付等;
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拆迁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裁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利强制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民事纠纷裁决等;
8.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公安交通事故确认、火灾事故确认、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确认、安监部门的安全事故确认等;
9.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本次清理中的行政检查只限于有明确法律依据要求实施,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义务,不实施可能会导致承担责任的行政检查,包括:劳动保障监察、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等;平时因工作需要,如为行政处罚、许可、审批等而进行的行政检查,是其他行政权力的附属行为,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10.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发给奖金或奖品、通报表场、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
11.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社会财物的临时征用、行政机关在应急状态对社会物资的紧急征用、行政机关为国防动员需要对社会物资的征用等;
12.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11类以外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如备案等。
对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已取消的权力项目不纳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内容。一是各有关行政权力的主体、事项和依据。二是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我市已于2009年上半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均已编制并报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此次权力清理阶段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提供的规范文本(见附件2)要求再次报送本单位已建立的基准即可,但对原基准自由裁量幅度划分明显不合理的应作调整后再上报,否则将会被退回要求予以修改。三是各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和责任分解情况,要求每一项行政权力必须按各个环节进行流程梳理,并将每一环节的责任明确并落实到岗、到人、限时,同时反映各个环节的节点状态信息,并保证流程的完整性。四是各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运行业务资料,要求反映出每一项行政权力运行的大致过程。
四、填报要求
(一)分类清理,统一上报。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工作。法定行政机关负责清理本单位的行政权力;独立的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清理本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按实施主体清理,各自制表,由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后上报。
(二)全面准确,分类填报。各有关单位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照下述要求全面、准确地填报。
1.权力编码。清理上报时只需填写序号,待各单位清理的行政权力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定后再填写权力编码。
2.权力名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名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名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名称。
3.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4.权力依据。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包括处罚、征收、强制和其他行政权力的法定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权力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许可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行政征收类应填写征收标准。
(三)规范格式,双版报送。各单位清理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照规定表式(见附件3)填报,表格统一用WORD文档制作,并在报送时附上电子版本。
各单位在填报材料时还应收集相关的业务资料:一是行政机关制作的要求申请人、举报人或其他相对人填写的格式材料,如申请表、情况反映举报表等;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发送给相对人的格式法律文书,如受理通知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强制通知书等;三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内部业务资料,如案件登记表、审批表、材料转接单、送达回证等;四是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特别是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制作的反映节点信息的材料。报送的业务资料应是有实例的资料,并附上电子版本。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部门和单位清理阶段(2010年2月4日至3月5日)。各部门和单位确定并报送本部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班子名单,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在此期间,市政府法制办将为各单位提供电话咨询,了解解答清理工作有关问题,指导帮助各单位开展流程梳理,调研掌握各单位权力清理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各单位要求会同软件开发公司上门指导。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0年3月6日至3月19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对报送的行政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市政府法制办完成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核后,及时将审核确认的结果反馈各部门,同时上报市“三合一”项目办。
第三阶段: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和流程分解阶段(2010年3月20日至3月31日)。对已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由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行政权力目录,目录要逐项列明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承办部门及人员等相关信息(见附件4);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运行程序逐条绘制权力运行内部、外部流程图(参考样本见附件5),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各单位报送流程分解文本时应一并提供相关业务资料。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权力目录及流程图,各单位要及时录入行政权力数据库,并通过“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各单位在清理报送过程中,如不存在前一阶段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前一阶段行政权力事项已清理报送完毕的,应及时自动转入后一阶段权力事项的清理,并及时报送清理材料。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系统建成运行后,若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调整,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或机构职能调整后2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审核,市政府法制办10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的调整。
六、组织协调
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行政权力清理审核的具体工作。市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由单位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担本单位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请在2010年2月10日前将有关领导、法规科室和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及联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市政府法制办(见附件6)。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7269352;联系人:刘纯洁,电子信箱:
liuchunj2006@163.com
。
附件:1.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机关名单;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申报表;
3.清理审核行政权力表式;
4.行政权力目录样式表;
5.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6.各单位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班子人员名单。
附件1:
清理审核市级行政权力机关名单
(共45家)
市委农工办,市保密局(密码局)、外办、重大办、监察局、民宗局、信访局、台办、档案局、市志办、发改局、经贸局(乡镇企业管理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工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农林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机管理局)、外经局(招商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审计局、环保局、安监局、粮食局、统计局、物价局、广电局、体育局、旅游局、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侨办、地震局,总工会、残联。
附件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申报表
(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附件3:
清理审核行政权力表式
一、行政处罚类
权力
名称
权力
编码
(序号)
实施
主体
法定
期限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
地点
联系
电话
监督
电话
法定
依据
1、法律《xxxx法》第x条:
2、行政法规《xxxx条例》第x条:
3、地方性法规《xxxxx条例》第x条:
4、规章《xxxxxx办法》第x条:
(按位阶高低依次排列)
授权依据或委托依据:
处罚
标准
(填写关于处罚规定的具体法律条文)
自由裁量基准
办理
流程
查看
外部流程图
(另附)
二、行政许可类
权力名称
权力编码
(序号)
实施主体
办理点地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法定依据
1、法律《xxxx法》第x条:
2、行政法规《xxxx条例》第x条:
3、国务院决定
4、地方性法规《xxxxx条例》第x条:
(按位阶高低依次排列)
授权依据或委托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依据: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规章
(按位阶高低依次排列)
标准:(若标准与依据重合,可不重复填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三、办事程序
四、承诺时限
五、收费标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填写)
办理流程
查看外部流程图(另附)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权力表式(略)
附件4:
行政权力目录样式表(略)
附件5: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略)
注:由于上述附件内容篇幅较长,请各单位自行登陆“中国溧阳”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liyang.gov.cn/
),登陆后在“公告公示栏”中查找《行政权力清理相关资料》下载即可)。另外,常州市政府“三合一”网络平台已建成运行,各单位在权力清理过程中,可登录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三合一”网络平台参考借鉴上级条线部门的经验做法
。
附件6:
各单位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班子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信箱
(备注:此表于2010年2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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