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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溧阳市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0-0006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0〕29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0-04-27 发布日期:2010-05-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溧阳市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溧阳市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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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制定的《溧阳市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溧阳市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规划局 市住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2010年4月20日)
 
  为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建设中教育设施配套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88号)和溧阳市政府印发《溧阳市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建设管理规定》(溧政发〔2008〕14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宅区教育配套设施原则上按照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统一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时,会同教育部门结合地块周边教育资源布局,按有关规定提出该地块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具体配套实施方案和相关指标。
  二、按规定配套的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社会公益性公建配套认定,实行《住宅区公建配套建设意见书》制度。地块出让前,住建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教育等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建设条件,出具《住宅区公建配套建设意见书》,明确教育设施配套的相关内容。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住宅区公建配套建设意见书》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中。
  三、根据市教育设施建设规划,需在地块外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承担教育公建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并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标准为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全额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四、按规定需在地块内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配套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权属归政府所有。产权在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交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
  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教育、规划、住建、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定期召开碰头会,及时沟通教育设施配套项目的实施情况,落实配套资金,检查项目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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