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09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06-09
发布日期:
2010-06-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68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医保运行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经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立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续保、报销时限、异地居住门诊报销等规定通知如下:
一、设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4年,2011年累计满5年,以此类推至累计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可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补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退休(职)医疗保险待遇。
1.单位退休(职)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8%和2%补缴(补缴年限超过退休时所在单位工作年限部分由个人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和溧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均不足的,则按较长年限补缴。
3.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规定相同。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有关待遇规定
1.凡在本市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同步参加的单位职工(含政策出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需在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六个月后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及医疗救助金待遇。
2.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需在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六个月后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及医疗救助金待遇。职工失业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规定执行。
3.从外地(溧阳市外)转入本市的职工,在3个月内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在其他统筹区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需在办理接续手续六个月后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及医疗救助金待遇。
三、外地户籍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凡外地户籍在本市单位工作的职工,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累计满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失业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其它情形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四、各类报销时限的规定
1.异地居住就医报销、本市及市外转诊报销,于次年6月25日之前结报,逾期不再结报。
2.特殊病种报销(门诊规定病种),于当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结报,逾期不再结报。
3.结报时间为每月的2日至25日(节假日除外)。
五、异地居住就医门诊报销的规定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就医结报门诊医药费,增加个人帐户直接划卡支付现金的结算方式。
六、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九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