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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1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81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07-01
发布日期:
2010-07-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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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溧阳市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市相关部门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监察系统是指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督行政行为的信息网络系统,是一种创新的行政监管模式。
第三条 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12类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察,具体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督查督办、投诉处理、绩效评估、统计分析等。
第四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机关部门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使用市统一建设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或自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
(二)自建系统的单位应及时将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数据传送到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电子监察职能原则上由纪检监察组织承担,无纪检监察组织的应确定科室及工作人员;
(四)相关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等变化改变业务流程及相关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经审核后变更。
第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市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本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办件进行预警纠错;
(三)对异常警告未及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五)负责处理涉及作风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级机关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电子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警告进行督查督办,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评估行政绩效;
(三)负责处理涉及作风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四)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负责本单位电子监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确保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始终处于监控之中;
(二)电子监察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1次电子监察系统,查看本单位行政审批等业务办理情况。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风险点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纠错措施;发现有黄色预警信号的,应提醒承办人及时办结;发现有橙色预警信号的,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督促尽快办结;
(三)及时接收市监察局对本单位违规情况的督办通知及其他系统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市监察局。
第九条 电子监察系统监控的主要内容为:
(一)政务监控。行政权力事项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按要求全面公开,并做到公开形式规范,便于行政相对人查阅;
(二)时效监控。受理、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以及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办结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
(三)流程监控。所有行政权力事项是否优化、简化、固化,办理信息是否完整。
(四)行为监控。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包括自由裁量权应用、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权责明晰、行政相对人投诉处理等方面;
(五)异常情况督办的跟踪监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给予预警纠错。
(一)行政办件接近承诺期限,系统以黄灯警示,市监察局向相关办理人发送预警通知;
行政办件超过承诺期限,系统以橙灯警示,市监察局向相关办理人发送督办通知;
行政办件超过法定期限,系统以红灯警示,市监察局向相关部门及办理人员发送整改通知书。
(二)行政办件受理登记后出现挂起、终止和不予受理等流程疑点的,系统以黄灯警示,市监察局根据需要给相关单位及办理人员发送督办通知,要求对具体原因加以说明。
(三)行政办件过程中出现申报材料不全、规范化文书未打印等内容异常的,系统以黄灯警示,市监察局根据需要发送督办通知,要求对具体原因加以说明或对材料补充和规范化文书打印。
(四)有风险点设置的事项未采取防控措施的,系统以黄灯警示,市监察局向相关办理人员发送预警通知。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部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异常警告被市监察局督办,且三个工作日内没整改到位的或未及时回复信息的,给予通报且纳入市监察局对其纪检监察组织的考核,并在年度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综合考评中进行扣分。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一)在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二)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三)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其他妨碍市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任人不配合或者阻扰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责任人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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