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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5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110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09-07
发布日期:
2010-09-2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
溧政办发〔20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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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常州市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发展“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强化“放心粮油”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粮油产品和粮油生产企业(个体)的监督管理,着力推进粮油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使“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进军营、进校园“四进”示范工程顺利推进,保证人民群众对粮油产品的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使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规范自律、依法经营,进一步提高粮油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度,提升企业对外形象和行业整体形象,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积极培育和发展名牌粮油产品,打造“放心粮油”和知名品牌的金字招牌,通过“放心粮油”企业的示范作用,引导粮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健全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粮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改善粮油食品放心消费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溧阳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夏国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甘正富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史晓芳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霍超群 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建荣 市农林局副局长
史建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芮志福 市粮食局副局长
焦德龙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陈金龙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全生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芮志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7222856。
四、工作重点
在生产环节,以确保粮油加工企业的米、面、油等主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作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重点。在流通环节,以城镇超市、粮油店、农村集贸市场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范围。在消费环节,以食品加工企业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对象。具体工作主要以开展“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选活动为载体。
全市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均可参加“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评选活动。“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评选分“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和“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两种类型。
评选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四)定期向市粮食局上报粮油购、销、存报表。
(五)企业规模。根据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企业规模要求,我市示范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
1.示范加工企业:
(1)稻谷加工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2)油脂精炼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2.示范销售店:
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
评选办法:
由粮油生产、经营企业(个体)自愿申报,市粮食局按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评选条件和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评选条件的上报市“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颁发牌匾和证书。“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审和认定一次。市粮食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同时会同市相关部门每年对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不服从监管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粮油产品企业给予摘牌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放心粮油”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企业的信誉。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市粮食部门对日常监管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定期不定期对粮油产品和企业(个体)进行检查和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粮油产品和企业的联合依法监督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的重大意义,每年开展1—2次“放心粮油”集中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消费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建立监督体系。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参与“放心粮油”工程,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对假冒伪劣粮油产品的有奖举报制度,聘请群众质量监督员,对“放心粮油”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管。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公示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不合格粮油企业进行曝光,维护“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个体)及产品的信誉。
(五)增强自律意识。“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个体)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提出具体承诺,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承诺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六)加强人员培训。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粮油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粮油质量管理和检验技术专业人员,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把好质量关。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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