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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0-0016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0〕115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0-10-09
发布日期:
2010-10-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溧政办发〔201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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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镇、各部门在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调解工作场所和设施,条件允许的可在调解工作场所内安装视频和录音设备。
二、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发现的行政争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溧政办发〔2009〕64号)规定启动行政调解程序;需要市人民法院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服务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或相关行政机关联系市人民法院协助。
三、对于进入市人民法院尚未经过行政调解的行政纠纷,市政府法制办在接到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转送并协调启动行政调解程序;相关行政机关应认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管理台账,并自接受转送案件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反馈,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市人民法院转送。
四、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且需要共同调解的行政案件或者需要判后协调的行政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在接到市人民法院的提请后应及时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做好调解工作。
五、各镇、各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复杂行政纠纷应及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向市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共同协商化解办法,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健全各项具体制度,将化解行政争议互动联动机制真正落到实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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