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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0-0020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0〕150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0-11-30 发布日期:2010-12-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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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机关: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溧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溧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和《常州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常民优〔2006〕1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基 本 医 疗
 
  第二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残疾军人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残疾军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医疗补助金中缴纳。
  第五条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医疗救助,每人每月缴纳5元,从医疗补助金中缴纳。
 
第三章  医 疗 补 助
 
  第六条 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七条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每年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每年筹资标准。2011年本市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每人12000元。
  在乡和原改制困难企业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其它残疾军人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八条 医疗补助资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医疗补助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当年超支由市财政补贴。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将应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缴纳的医疗补助金缴至市医保中心。
 
第四章   医 疗 管 理
 
  第十条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乙类自付部分)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残疾军人出院后携带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医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中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60元/日,低于60元/日的按实结算,超过60元/日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应由个人自费部分,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每月可到市医保中心报销一次。
  第十四条 残疾军人需转外地就医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报销后符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异地居住就医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报销后符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医疗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于每年1月1日划入,个人帐户结余部分的60%于下年度初奖励给本人(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其余结转使用。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仅限本人使用,如有违规配药或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金额外,将暂停本人医疗补助待遇享受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和政策宣传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残疾军人和定点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施治,杜绝“人情方”、“小病大看”以及不规范用药等现象发生,认真核对就医身份,严禁冒名就诊。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届时《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溧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溧政办发〔2007〕10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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