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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0-0020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10〕145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0-11-24 发布日期:2010-1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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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水处理污泥产生量急剧增加,污泥处置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畅通处置渠道
  全面组织排查各污水处理厂(详见附表1)污泥的产生、运输和处置情况,重点核实各污泥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贮存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处置单位,由所属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8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督促相关处置单位尽快申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处置能力不足的辖市、区,应加快处置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处置能力,并将污泥处置能力建设纳入“十二五”环保规划,明确建设规模和时间。过渡期间,经污泥产生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协商同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后,污泥可委托邻近辖市、区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置。确需转移出常州市处置的,由污泥产生单位报请所属环保部门函商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后,由两地环保部门共同将同意转移的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后方可转移。
  二、强化环境监管
  一是建设视频监控,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的厂区大门、临河装卸码头、污泥处置设施、贮存场地须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所属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二是运输全程监控,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明确污泥运输的单位、专用车辆、船只和运输路线,于2010年8月底前分别向所属环保部门和市固废中心申报备案。污泥运输车辆、船只必须装载GPS定位模块,与所属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因故需调整运输车辆或线路的,应提前5天向所属环保部门和市固废中心申报。
  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市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将污泥产生、贮存和处置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根据省环保厅“旬检查、旬监测、旬抽查”的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四是完善月报制度,各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情况,并妥善保存,自2010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各自向所属环保部门和市固废中心报送月报表(格式见附表2、3、4),如实填报污泥产生、运输和处置情况。
  三、强化部门联动
  (一)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号)的要求,落实污泥处置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治安卡口、道路收费口、海事检查点技防监控设施的作用,加强对污泥运输车辆、船只的稽查,发现污泥外运出市或污泥运入我市的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
  (三)各级建设、水务、乡镇(街道)等污水处理运行管理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各自管辖的污水处理厂规范处置污泥。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迅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且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介入污泥污染事故的调查,强化责任追究和污染事故后督查。
  四、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污水处理厂委托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或不具备运营资质单位处置污泥的,应对污泥运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事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或经环保部门同意的污泥处置单位,接受超出处置能力的污泥、贮存运输不当或擅自将污泥外运处置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对事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建设、水务、乡镇(街道)等主管部门、单位,对污泥处置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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