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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43619/2011-0018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发〔2011〕142号
发布机构: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
2011-11-28
发布日期:
2011-12-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溧政发〔201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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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我市分布众多的小型水库水资源是不可多得的优质水资源,承担着全市农村近17万人饮用水的重要任务。但近年来,小型水库普遍存在着水产、禽畜养殖等污染环境的经营活动,小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根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溧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遵循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通过清理承包合同,规范开发行为,严格水资源保护,依法终止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所有投饵(施肥)养殖、水上餐饮以及生态保护带范围内所有禽畜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承包合同,杜绝污染水资源的经营行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清理各类承包合同。
各镇要迅速成立小型水库承包合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小型水库(含库容超过十万方的塘坝)管理范围、生态保护带范围(见《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集水区域内现有各类承包合同的清查,2011年12月底前依法终止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所有投饵(施肥)养殖、水上餐饮及生态保护带范围内禽畜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承包合同,2012年3月底前将终止合同的经营场所清理完毕,涉及费用由各镇统筹解决。每个阶段结束后,各镇要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水利(水务)局。
(二)规范开发利用行为。
2012年1月1日起,按《溧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溧政发〔2008〕106号)对全市所有小型水库实施水源地保护。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生态保护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今后,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生态保护带范围内从事开发活动必须取得水行政许可证,没有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场开发。已经开发或正在开发的,要补报水土保持和污水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和污水治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经营。
(三)切实加强水库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要切实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按《溧阳市小型水库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溧政发〔2009〕92号)执行;开展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生态保护带范围划界,建立管理制度,做到权属分明,职责明确;健全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生态保护带范围内各类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常态管理,从制度上机制上促进小型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镇和市水利(水务)部门要把加强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肃纪律,严格责任。
小型水库各类经营合同的清理、终止,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镇要加强调研,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认真做好疏导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制定统一标准,杜绝人情关系;要落实责任,防止推诿、扯皮、拖拉现象。市政府将分别于今年12月底和明年4月初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拖着不办的行为将进行严肃追究。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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