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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8X/2011-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11]151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11-09-19
发布日期:
2011-09-1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溧农发[201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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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农发[2011]151号
局各单位,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现将《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经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现就我局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贯彻落实《条例》,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近几年来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较好,但是还不够稳定。因此,依法抓紧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过程控制、市场准入和责任制,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2、贯彻落实《条例》,是发展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步伐也不断加快,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农业标准化,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提升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力举措。
3、贯彻落实《条例》,是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现职能转变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构、队伍和手段虽然有不同程度的加强,但仍然不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农资产品执法、轻农产品监管,重假冒伪劣农资打假、轻违禁投入品查处等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赋予了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的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推进农业领域全面依法行政。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要求
《条例》既立足于上位法,又充分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一系列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要求,有利于尽快落实《条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1、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农业等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管理、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条例》的规定,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三品”和地理标志等证书复印件。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农产品,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3、明确了农业投入品经营的责任。《条例》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作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同时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4、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生产者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要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
5、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规范。《条例》明确要求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采取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包装的材料、容器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并对包装物或者标识作了具体要求。
6、明确了农产品经营者的责任。《条例》对农产品经营者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不得销售的农产品类型,强化了市场准入制、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实行召回制。
7、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8、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条例》规定了具体处罚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由于农产品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环节多、链条长、环境开放,可控性差。因此,要履行好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必须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1、强化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监控。要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掌握重点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有效控制污染源;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调查、妥善处理、防止扩散。按《条例》规定对“三品”产地环境,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要加强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添加生产及销售、违禁农兽药和滥用添加剂的行为;要帮助和监督农资经营店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购销台账,依法打击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同时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规范农业投入品销售。
2、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吸收转化力度,结合各地情况,制定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并对有关标准进行组装配套。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有效解决质量安全标准进村入户。要大力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合组织、种植养殖大户以及示范区农户都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编码或者条形码。进一步加强农业“三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等认定认证工作,对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质量控制较严、标准化程度较高、产品质量安全稳定的企业(组织)及其产品积极进行产品或管理体系认证。
3、严格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合组织要尽可能设立检测室,对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自检;不能开展自检的,要委托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应附具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做到不合格农产品不流出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以及农贸市场等农产品经营企业要完善制度、配备人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认真查验农产品的相关证明;同时,对不能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对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将不合格农产品挡在市场门外。
4、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我市农业部门以粮油、茶果、蔬菜、水产品、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为重点,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并协同做好省、市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例行监测。
5、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进行包装标识,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销售企业健全质量安全相关制度、开展进货检查验收、建立购销台账、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切实加强对农业三品一标一牌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还要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惩戒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6、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构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信息网络,加大对重点地区、关键时段、重要品种、敏感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检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少出小问题、不出大问题。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心理恐慌和严重影响企业生产与产业发展。
四、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1、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培训。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参与。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通过张贴宣传画、拉横幅、刷标语,以及印发宣传单、宣传册,制作宣传片、宣传碟,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现场咨询和电话语音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高度重视学习和培训工作。局领导和各农业条线科站长要带头学习,认真研读,同时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学习,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条例》涉及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经营企业及政府职能部门,要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企业、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学习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2、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争取各地党委、人大和政府要重视,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和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快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规划,充分利用各地现有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整合资源,完成市质检机构建设,使我市具备对主要农畜水产品农兽药残留定性定量及种子肥料常规项目定量检测的能力,乡镇和市场具备对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进行快速定性和半定量检测的能力。
3、因地制宜完善配套制度。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按照省、市部署,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主要就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以及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的抽样、检测、结果处理和信息公布等进行规定。三是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监测点设置。配合省、市在我市建立省级产地环境监测点,并尽快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在积极参与制(修)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应急预案或者操作手册。
4、大力抓好配套服务。一是充分发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合组织的自律和引导作用,让他们通过合同协议约束签约农户的生产行为,通过统一种养殖品种、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检测、统一包装标识、统一品牌认证、统一市场销售和分户管理“七统一分”;同时着手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农户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和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专业大户,促进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三是搞好农产品产销衔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加工企业、集体用餐单位等与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基地实行“场地挂钩”、“厂场挂钩”、“农超对接”,使产销对接各方建立一种质量安全自律和制约机制,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加强动植物疫情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大力推广高抗优质高产农作物品种,推广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植养殖模式,推广安全高效农(兽)药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技术以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引导企业和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标准化生产。
5、努力加强监管服务队伍建设。要不遗余力地做好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执法和检测、推广四支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广服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同时要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尽快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协理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服务素质,为《条例》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6、理顺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仅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做好的。因此,首先要争取当地政府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由农业、公安、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环保、商务等部门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其次,农业部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把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要做好《条例》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衔接工作,既要保证依法行政,又要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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