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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安监动态
索 引 号:014144291/2011-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2011年第4期 发布机构:安监局
产生日期:2011-06-29 发布日期:2011-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安监动态 2011年第4期
安监动态
2011年第4期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安监要闻】 

●溧阳市“安全生产月”正式拉开帷幕 

●溧阳市举办“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 

●溧阳市组织镇(区)“安全生产月”专题文艺晚会巡回演出 

●市安监局“四个加强” 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政策解读】 

●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警钟长鸣】 

●起吊孔无护栏 不慎坠落死亡  

【知识天地】 

●“安全生产月”的由来 

●每期一问: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溧阳市“安全生产月”正式拉开帷幕 

为全面唱响“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旋律,6月1日起,我市“安全生产月”正式启动。“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市将以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设立安全生产月“咨询日”、开通特服平台等多种形式,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此次 “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将紧紧围绕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重点抓好“三深化”、“三推进”,严格落实“三项责任”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安全生产月”取得实效。 

溧阳市举办“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 

6月12日,由市安监局牵头,农林、交通运输、住建等13个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在汽车总站广场隆重办了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掀起了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又一个高潮。 

活动共设立6个咨询台,1个举报台,通过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观看展板、现场讲解等直接面向广大市民交流互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咨询服务,并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类宣传单和精美图册。许多过往市民纷纷聚集到咨询台前咨询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各类法律法规等知识,现场气氛浓厚而热烈。 

据统计,此次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册10000余份,《“12350” 

举报投诉电话宣传册》500多册,展出宣传展板100余块,接受咨询 

人数达300多人次,受到了群众的欢迎,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溧阳市组织镇(区)“安全生产月”专题文艺晚会巡回演出 

6月12日晚,我市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情系平安” 专题文艺晚会巡回演出在竹箦镇拉开了序幕,吸引了1000多名群众驻足观赏。 

本次演出邀请了淮安市安全生产艺术团前来,内容包括歌舞、戏曲、器乐演奏等多种艺术形式在内的12个精彩的文艺节目。通过精彩生动的艺术形式,寓教于乐,有效地普及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了安全文化,达到了以活动促工作、以活动抓安全的目的,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巡回文艺晚会由市安委会主办、全市10个镇(区)人民政府承办。 

市安监局“四个加强” 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为认真吸取常州市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的较大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省、常州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市安监局积极部署,利用6月中旬至9月底3个月的时间,搞好“四个加强”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夏季安全生产 

工作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方案科学,措施到位。 

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宣传夏季安全生产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三是加强岗位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扎实做好防汛、防火灾、防暑降温等重点工作,同时加强动态巡查监管力度,确保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 

四是加强生产监督。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于2010年7月19日出台。在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赔偿 

为维护伤亡职工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23号文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一是23号文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23号文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二是提高行政处罚幅度。既按事故处罚,还要按隐患处罚。三是具有法律效力。近年来,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有些研究和探讨,但各地标准不一,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23号文作了明确,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已与其一致,从而保证了23号文新规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23号文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力度。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刑法(修正案六)》、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力度。一是增加了安全事故罪名。过去就是两个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现在有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矿井非法组织生产、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没有探放水设备、设备不防爆、无风微风作业等死了人都可以追究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二是明确了定罪的标准。《刑法》司法解释是这样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责任人,死亡1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是造成死亡3人,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二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三是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从发生的大部分事故来看,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矿长、实际控制人,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件发生变化。原《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是提高了责任人刑期。过去是3年以上7年以下,现在是5年以上15年以下。从2010年起加大了事故追刑力度,对涉嫌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人,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起吊孔无护栏 不慎坠落死亡  

某厂更换皮带打开起吊孔,仅用尼龙绳设置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简易围栏,一清理积煤人员从起吊孔坠落死亡。 

【简要经过】 

1月17日上午,工作负责人于某带领岳某等人到达吊砣间更换输煤皮带,进行疏通落煤筒工作,虽发现起吊孔未设围栏,仅用一条尼龙绳作为简易围栏,但仍未采取防护措施,便开始作业。一工作人员用大锤砸落煤筒,岳某为躲避大锤后退时,从起吊孔坠落至地面(落差25m),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 

1.检修人员打开起吊孔,未设安全可靠的钢性临时围栏; 

2.虽用尼龙绳设简易围栏,但过于松动,垂落在地,起不到防护作用; 

3.工作负责人带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虽发现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未要求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 

4.工作负责人在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盲目组织开工。 

【知识点】 

1.打开起吊孔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钢性围栏; 

工作人员发现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停止作业,通知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方可开工。 

【制度规定】 

1.《安规》(热机)第13条规定:“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 

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 

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2.《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第5.5.8.1条:“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监护工作全过程”。  

安全生产月的由来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5月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并确定今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月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开展安全月活动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的关怀,也是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由于种种原因,不少企业单位长期以来安全生产情况不好,伤亡事故多,职业病严重。必须下决心,花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扭转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严重的状况。  

“全国安全月”从1980年一直持续到1984年。在5次“全国安全月”活动期间,我国着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从1991年开始,全国安委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安全生产周”从1991年一直持续到2001年。11年来,“安全生产周”活动较好地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积累和创造了许多安全宣传教育成功的经验。 

从2002年开始,我国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全生产月。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6月份开展首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宣传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活动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身边的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一主题,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活动主题定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另外,还举行了“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全国各地区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自查,重点放在制度建设、遵章守纪、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等方面。  

为什么要将原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安全生产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往年的安全生产周,除双休日以外,只有5天时间,很难安排覆盖全国的、有影响的一些重大宣传活动,很难使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得到充分有效的宣传并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经过各部门慎重考虑,将“周”改为“月”。今年是全国第十个安全生产月。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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