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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对全市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6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02-21
发布日期:
2011-02-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对全市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对全市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溧卫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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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卫生院(医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管理,巩固和提高全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上级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换证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校验对象
各镇(区)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所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二、 校验时间及地点
于2011年2月28日在市卫生局基妇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 收费标准
免收校验及注册费,台账资料费按市采购中心核定标准收取每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350元〔由所在卫生院(医院)负责〕。
四、 校验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所有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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