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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2011年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11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03-02
发布日期:
2011-03-0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2011年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2011年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溧卫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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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卫发〔2011〕11号
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各托儿所、幼儿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在园(所)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下简称《标准》)和2010年国家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结合2010年度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复查评估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2011年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培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水平
随着《办法》的出台,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要充分认识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市妇幼保健院和各镇(区)卫生院要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然而,目前我市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配置数量和业务能力仍是影响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的瓶颈,各托幼机构在加强保健室、卫生消毒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重视保健人员的配置和聘用,要根据《办法》中“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和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我们拟定今年七月份举办一期“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证”培训班,培训重点为工作人员职责和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制度卫生消毒要求与操作方法、儿童营养与膳食、健康管理、儿童常见意外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保健台账和信息管理等,培训对象为2009年复训的在岗保健人员、新上岗无证人员,请各托幼机构根据本单位保健人员配置要求确定需培训人员,并于4月30日前把培训名单报市妇幼保健院社保科(0519-87039950)。
二、进一步规范在岗工作人员和儿童健康体检工作
健康体检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审的重要内容,各托幼机构应按规定时间认真组织做好在岗所有工作人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儿童“六一”、入园入托体检。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中除食堂人员需到市疾控中心体检之外,其他人员(包括门卫)的健康检查统一到市妇幼保健院。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托幼机构不得招收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到园(所)内工作。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到市妇幼保健院或所在镇(区)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今后儿童健康体检将取消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增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项目,各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而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但肝功能异常者要暂缓入园。各托幼机构要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儿童视力筛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儿童视力筛查和阳性病例随访工作,在园儿童视力筛查率达100%,阳性病例随访情况及时报市妇幼保健院。
儿童“六一”、入园入托体检应按指定项目进行,严禁乱收费,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告家长书上注明。
三、认真落实儿童膳食与营养管理工作
营养合理、膳食安全是儿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儿童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托幼机构儿童所需的膳食营养配比与中、小学生或成人相比要求更高,除了日常的能量消耗外,还必须供生长发育的需要。各托幼机构(特别是附属小学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膳食与营养管理工作,成立园(所)内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儿童营养需求制定带量食谱,幼儿园伙食费用与小学生、老师严格分开,盈亏不超过±2%,并每月向家长公布。严格对照带量食谱烹调食物,每月开展营养分析,及时修订不合理食谱,达到平衡膳食,荤素、精细、软硬搭配合理。
四、高度重视园内卫生消毒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托幼机构儿童密集聚居,小儿抵抗力差,容易造成传染病流行。各托幼机构要不断加强保健室和隔离室建设,认真落实晨检、卫生消毒、健康教育和疫情上报等工作,特别是在流行病季节要做好重点防范,发现入园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对确诊传染病患儿所用的物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同时做好疫点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所);对于同一托幼机构发生多例传染病疑似病例的,要及时上报所在镇(区)卫生院防保所、市疾控中心疾控科、市妇幼保健院社保科。按规定做好入园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
五、进一步加强卫生保健信息上报工作
去年部分托幼机构信息上报工作仍未达到常规化,今年要对照《常州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报表》内容,认真做好卫生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市妇幼保健院社保科(第一学期6月30日前,第二学期9月30日前)。
六、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复查评估
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要求,2011年复评对象为2009年确认的、2010年复评未确认和2011年新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各镇(区)医院(卫生院)要做好所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各托幼机构要对照《标准》做好自查自评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准备近两年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总结及台账迎接复评工作。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不予合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幼儿园膳食费用不能与小学严格分开者不得评为示范幼儿园。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局、教育局将依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附件:1、2011年溧阳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安排表
2、溧阳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一览表
溧阳市卫生局 溧阳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溧卫发【2011】1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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