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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2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49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05-27
发布日期:
2011-05-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溧阳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卫发〔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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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卫发〔2011〕49号
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局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溧阳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溧阳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
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江苏省药品采购中心下发的《二○○九年度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企业招标实施方案》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溧政办发〔201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供应,基本药物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
溧阳市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溧阳市卫生局确定的代理网上采购服务机构(简称代采机构)为我市各镇(区)卫生院(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简称采购单位)集中统一采购所需药品,由指定配送企业送至各采购单位。
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方案
1、采购模式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实施。
2、网上采购药品范围
网上采购药品范围必须从常州市卫生局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中确定的《溧阳市基本药物目录》中采购。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网上集中采购范围。
3、确定溧阳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从江苏省确定具有配送资格的常州市候选配送企业中选择2家公司作为我市的配送企业,负责全市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各医疗单位不得自行另外选择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4、配送要求
不论采购单位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将所需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 24 小时内送达。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三、药品采购、配送流程
由市卫生局组织采购单位及代采机构与配送企业统一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统一结算。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采购流程:
1、采购单位制定一周的采购计划上传至代采机构,每周的周二、周三为上传日。
2、代采机构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制作网上采购单,进行网上采购。
3、配送企业在接收到代采机构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响应,并将药品与发票及时送到指定的采购单位,各采购单位在收到药品经验收确认后,一周内在药品出库复核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每月25日前送至代采机构。
4、采购单位若有退货要求应向代采机构提出退货申请。
5、药款由代采机构统一与配送企业结算。每月28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付款日,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30天。代采机构付款后及时将付款情况上报市卫生局计财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
制度工作组,加强对医务人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工作,增进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确定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后,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2、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市卫生局将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解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争取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理解、配合和参与,共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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