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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4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77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08-10
发布日期:
2011-08-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溧卫发〔20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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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卫发〔2011〕77号
各镇(区)卫生院、局直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是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15》、《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重大举措,能有效加强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综合防治,减少婴儿感染,保障母婴健康。为此,国家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列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摆上突出的位置,予以重点强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9号)及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办社妇〔20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溧阳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溧阳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目标,认真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高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江苏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改善我市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至2015年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2.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婚前保健人群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逐年提高。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8.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
9.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10.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11.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5%以下。
12.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
感染。
1.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联、广电、人口与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地的健康教育,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2.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要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在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要确保其能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便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如检测结果阳性则应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必要时进行肝功能检测。
不具备艾滋病抗体筛查、梅毒血清学两种检测和乙肝两对半检测的资质或能力的医疗机构按就近送检原则,可将血样转送至有检测资质或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代检测,按照要求做好血样转送和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代检机构要提供采样指导,确保采集血样符合有关要求。
3.检测后咨询。
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发现孕产妇(包括孕期和产时)艾滋病筛查阳性时,医疗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孕妇的基本信息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
1. 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由市定点机构(市人民医院)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由市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免费提供)。用药前应签订知情同意书。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
+
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
+
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
+
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
+
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4。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
+
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动员其尽早到定点分娩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待产。定点分娩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辖区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儿童早期诊断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不得交本人或家人送检)到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将在接收血样后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5)。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
5. 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
+
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
+
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参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市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所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市人民医院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
4.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8),初筛阳性的转诊到市人民医院确诊,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市人民医院应为先天梅毒儿童提供规范的诊断和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并进行详细登记。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
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应当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本单位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有计划地开展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妇产科、妇保科、儿保科、信息管理、实验室检测等人员)都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服务
建立符合本市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稿)》、《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尽快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并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四、组织管理
(一)职责与分工
1.市卫生局各职能科室的职责与分工。
市卫生局基妇科牵头负责全是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医政科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科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以市卫生局基妇科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科室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2.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市妇幼保健院
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我市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具体技术指导,建立市妇幼卫生项目管理办公室,组成本市技术指导小组,定期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组织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市卫生局建立符合本市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全市相关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指导工作,督促做好质量控制和相关知识培训等工作;负责向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本人反馈确证结果。协助做好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
+
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等检测工作以及转介服务。
(3)各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要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尊重孕产妇隐私权,对检测结果阳性病例资料要注意保密;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如因病情或管理要求等确实需要转诊的,则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要制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的知情同意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提供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协助市疾控中心将确证结果反馈给感染孕产妇本人;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为其所生儿童提供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市人民医院(市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先天梅毒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含先天梅毒)提供规范的诊断和治疗,并做好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各医疗机构负责对辖区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督促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妇接受孕产期系统管理,动员其住院分娩。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完成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追踪随访。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要增强保密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严防阳性病例个人信息资料外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1.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及时认真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疫情。
2.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市妇幼保健院应当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三)资金和物资管理
中央、省政府对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部分检测、病人治疗及艾滋病和梅毒随访等给予了财政支持,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对专项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做好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入出库及使用登记。
各级财政支持经费将根据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经母婴传播综合防治服务(包括实验室检测、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干预、随访与信息上报等)的督导评估结果由市妇幼卫生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下拨。具体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市卫生局、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监督指导与评估
根据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建立本地区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各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市卫生局定期组织督导评估,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不断提高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一)督导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包括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各类预防措施落实、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检测咨询及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经费及物品管理、工作进展等内容。
(二)督导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察、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模式、信息数据系统管理、健康教育、物品发放、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测咨询、服用抗病毒药物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实际工作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3.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7.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8.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溧卫发【2011】7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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