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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二○一一年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复评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5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94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09-13
发布日期:
2011-09-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二○一一年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复评工作
关于开展二○一一年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复评工作的通知
溧卫发〔2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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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卫发〔2011〕94号
各托儿所、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托幼机构合格证有效期两年,期满后重新校验”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在园儿童身心健康,对照江苏省卫生厅、教育厅下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经研究,决定于十月份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复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时间
10月中旬。
二、 评估标准
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及评审要点。
三、 评估对象
1、2009年评审确认的托儿所或幼儿园;
2、2010年评审未确认的托儿所或幼儿园;
3、2011年新开办已申报评审的托儿所或幼儿园。
四、 评估方法
采取听汇报、查阅台账、现场察看、民意测验等方法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评估。具体名单和评估时间见附件1。
五、 有关要求
1、请全市所有托幼机构一式两份填好“托幼机构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主要指标情况”(附件2),一份于9月28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社区保健科。(联系电话87039950)
2、各评估对象请近阶段对照标准组织自查自评,做好复评准备工作。
3、要求晋升示范或一类的单位请填写《常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申请表》(见溧卫[2008]104号文),于9月28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社区保健科。
4、各镇(区)卫生院的儿保医生要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复评工作。
附件:1.二○一一年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审日程安排表
2.托幼机构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主要指标情况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溧卫发9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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