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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5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104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10-25
发布日期:
2011-10-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溧卫发〔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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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卫发〔2011〕104号
各镇(区)卫生院、局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了《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2010]112号)及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口和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苏卫社妇〔2010〕3号)以及常州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下发常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常卫监控[2011]36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目标是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
第三条
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以考核促进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绩效考核,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规范、有效实施。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是根据当年对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审核分配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使用管理,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二章 项目服务规范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0大类41个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按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执行。
第八条
市卫生局、财政局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项目专家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项目专家组负责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考核。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本市常住人口人均补助标准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适当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会同市卫生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对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绩效情况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对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查、业务指导、培训。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所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项目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
第三章 项目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级考核原则、绩效挂钩原则。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季度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每月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全面考核。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三季度为一考核周期,每年10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人员、工作人员和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第十四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
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
价标准(乡镇卫生院)》、《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村卫生室)》于每年初制定当年本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总分150分,考核得分综合计算后确定各单位最终总得分(折算成百分制)。凡总分达到98分为优秀,达到85分者为合格。对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按补助政策全额补助;对成绩合格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系数,核定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100,按比例核定补助。
第十六条
根据当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推进项目所需的资金,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卫生局会同财政局商定)优先安排用于推进当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项目。剩余资金按照《溧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各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占分值,分别确定各大类项目的可补资金总额,先按照各单位完成工作量的份额计算出各单位十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补助资金总额,再根据年终考核得分计算出各单位实际补助资金总额,其中30%必须通过考核下发至所辖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各单位补助资金分配后的剩余资金将用于对考核优秀单位的奖励。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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