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溧阳市卫生局关于严格执行《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1-0006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1〕109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1-11-14
发布日期:
2011-11-15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严格执行《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溧阳市卫生局关于严格执行《医疗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溧卫发〔2011〕109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溧卫发〔2011〕109号
各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现将B超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
1、未经核准登记注册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购置和使用B超。允许购置超声诊断仪的机构必须申请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设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必须将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诊断使用人员资质分别报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
2、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执业场所开展超声检查,除经批准开展义诊活动和查环查孕工作外,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严禁进行超声流动检查或将超声诊断仪转借外单位及他人使用。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醒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3、妇产科病例必须由妇产科专业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接诊,填写产科B超检查申请单,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不得接诊产科病例和开具产科B超检查申请单,B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非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开具的与妇产科相关的检查申请。
4、B超检查人员应按申请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检查对象及其家属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检查人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依法使用B超及开展妇产科诊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主要负责人、执业医师之间签定责任书。
7、医疗机构未经核准开展医学影像或妇产科专业,使用B超从事妇产科检查的,属超出登记范围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据其行为后果,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开除公职。违反有关规定开具B超申请单和使用B超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调离B超检查工作岗位,由单位降低其技术职务聘任级别或作待聘、待岗、开除处理,并按照《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不得再到其它民营医疗机构从事相同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撤消其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附件: B超使用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B
超使用管理制度
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违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徇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