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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416/2011-0002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口计生〔2011〕30号 发布机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产生日期:2011-11-15 发布日期:2011-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人口计生〔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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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口计生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治化水平,现印发《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全面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层级监督,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有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到实处,实现部门法治化,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查、监督、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适用范围)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层级实施、公众参与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实施机关)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所辖镇、街道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商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内容和标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以《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内容为基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监督、普法宣传教育、落实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详见《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实际,在当年考核工作中有所侧重。

    第八条(形式和方式)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调阅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依法行政相关台账;

    (三)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核查;

    (四)致函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通过发放问卷或者进行电话访问等形式,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调查,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评议;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结果的认定)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外部评议形式,外部评议情况占依法行政考核百分之二十,最终确定得分情况。

    第十条(加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为经验宣传推广的;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表彰奖励的;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加分事项为同一内容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加分不超过10分。个人先进荣誉不列入加分范畴。

    第十一条(合格以下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市政府规定,引发严重群体或者重大恶性事件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市政府规定,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结果的运用) 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评选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方面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

   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考核评议实施机关通报表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考核评议机关发文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结果上报要求)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所辖镇、街道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连同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将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常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 随本办法制定的《溧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与本办法同时生效。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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