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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非煤矿山、水泥等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1-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2011]18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1-03-01
发布日期:
2011-03-0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制定溧阳市非煤矿山、水泥、轧石厂、石灰窑等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溧阳市非煤矿山、水泥等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溧安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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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安监站,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溧阳市政府《全市水泥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溧政发[2011]16号)的精神,深入推进我市非煤矿山、水泥、轧石等建材行业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有效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市非煤矿山、水泥、轧石厂、石灰窑等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轧石厂、石灰窑。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完善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改善非煤矿山开采现场安全状况,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设计,提升爆破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机械化、集约化、规范化安全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效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市水泥、轧石、石灰窑等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度。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压降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2、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规范开采方式。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严格依照开采设计方案,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方式(浅眼爆破的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的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不大于60度),杜绝破坏安全平台的开采现象,一经发现,一律严厉处罚。
4、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跃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5、采用先进的爆破技术。采用中深孔爆破、定时爆破、机械二次破碎技术,严格规范爆破作业流程、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严禁在雨雪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二)水泥、石灰窑、轧石厂企业
1、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际作业中。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和评审。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作业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危害因素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从源头上杜绝作业现场的“三违”现象。
4、强化日常和生产现场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和作业行为管理。水泥企业要严格依照《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进行安全管理;石灰、轧石企业要加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和用电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提升装置、设备的转动部位和摆动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加强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检修要制定方案,方案中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检修过程要有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6、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不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7、加强水泥、轧石、石灰企业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管理,制定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粉尘、废气主要排放点采取安全卫生措施,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噪音源采取隔音或消声措施,噪音等级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周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市安监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宋永红任组长,副局长朱竹、袁功陆任副组长,佘逸平、毛洪、蒋建成、卢海军、史金强等和有关镇(区)安监站负责人为成员。
(二)推行专家检查、安全生产托管制度。2011年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实行安全专家检查制度,每个季度组织专家逐个矿山排查事故隐患,检查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300人以下的石灰窑企业,委托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机构进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的普遍问题。
(三)切实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推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标准化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市安监局对各矿山企业的每个安全平台实行登记建档制,对破坏安全平台的矿山企业,一律严厉处罚;水泥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在2011年7月底通过安全标准化三级验收;在2011年6月1日前,水泥、轧石、石灰企业分别完成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评价、企业职工健康规范管理等三阶段工作。对未能按时完成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审查程序。认真学习和贯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加强非煤矿山行政许可条件的核查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露采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拟准。
(五)与国土、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组织生产作业。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违规开采、违章爆破作业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整治要求积极落实。对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将整治情况报当地镇(区)政府,各镇(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督查。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未履行整治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依法严厉处罚。
五、工作进度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3~4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整治阶段(2011年5月~6月)。各企业根据整治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所制定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整治任务,全面有序地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7月~8月)。各镇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市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市安监局、国土、公安等职能部门对各镇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验收。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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