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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鼓励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4291/2011-0002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安监[2011]24号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2011-03-10 发布日期:2011-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决定就我局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及学习费用报销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关于鼓励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通知
溧安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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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学历教育,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努力造就适应安监工作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经研究,决定就我局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及学习费用报销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各类学历和非学历在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安监工作的需要。
二、在职工作人员符合各类学历、学位报考条件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学习专业、学习期限,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同意参加的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培训,其学习费用(包括学费、差旅费和住宿费用等)待毕业或取得学位后给予报销。其中差旅费和住宿费用报销方法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三、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考试和工勤人员安全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考工),获得了相应的等级证书,予以全额报销培训费,在专业岗位上优先提拔使用,并结合机关岗位设置要求,报经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定予以聘用,执行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技术等级工资。
四、参加与工作专业无关的学历、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全额报销所需费用。
五、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培训结束后,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干部学历学位培训审批表》按以上规定给予报销。 
六、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学习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工作人员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八、对于严重违反学习纪律、代考替考混文凭、证书者以及通过不正当行为取得文凭、证书或伪造假文凭、证书者,费用不予报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九、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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