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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溧阳市非煤矿山、化工企业专家 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1-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2011]25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1-03-17
发布日期:
2011-03-2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就我市落实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企业专家检查制度制定的实施办法
溧阳市非煤矿山、化工企业专家 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溧安监[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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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非煤矿山、化工企业专家 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各镇安监站,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检查服务的检查制度,现就我市落实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企业专家检查制度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化工企业。
二、实施方法
1、安全检查频次。企业应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
2、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安全检查应着重于排查企业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开采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检查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留存,并由企业上报溧阳市安监局。
4、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分别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格式见附件)。
三、企业责任
1、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建立专家定期检查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安全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上次查出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3、明确定期安全检查工作责任。企业应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4、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企业应针对专家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整改到位。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报溧阳市安监局。
四、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1、中介服务机构所聘请的专家,对矿山企业检查必须是有关矿山开采、地质、爆破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危化品生产企业检查必须是化工方面的专业人才,其中应有1名为化工工艺方面的专家。
2、受企业委托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安全检查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五、监督管理
1、溧阳市安监局负责检查考评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的服务质量,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做好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2、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应根据相应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安全检查工作范围外的其他服务要求,由企业与专家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镇应迅速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所有的矿山企业和化工企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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