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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1-0003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 [2011]29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1-03-31
发布日期:
2011-03-3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
溧安监 [20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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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监站,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运行方案。
2.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的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二、备案流程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需到市安监局备案,企业向相应业务科室进行申报,业务科室受理后由政策法规科出具备案意见并存档。
三、备案要求
6.本通知1中的备案按照国家、省、市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向安监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7.本通知2、3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备案时应递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8.本通知2、3中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时应递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9.本通知4中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的综合分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并形成书面报告。
10.国家、省、市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法监管
11.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条件和设施的综合分析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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